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118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1184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士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22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邱士誠於民國115年2月7日死亡,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115年2月13日北所衛字第1151370184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收容人死亡事件報告表、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診斷證明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