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3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蕙如指定辯護人 慕宇峰律師(義務辯護)被 告 吳佳綺指定辯護人 張雯俐律師(義務辯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845、6996、6998、72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蕙如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吳佳綺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貳罪,各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肆月。
事 實
一、詹蕙如、吳佳綺均明知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吳佳綺亦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一級毒品,依法均不得持有及販賣,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詹蕙如、吳佳綺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4
年2月初某日起,由詹蕙如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一編號8至11所示之依托咪酯原料物料粉,並準備如附表一編號23、26至28、31至34所示之空瓶、電子煙彈空殼、丙二醇、丙三醇(甘油)、燒杯等物,由吳佳綺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買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所示之依托咪酯油,並準備如附表二編號37至40所示之電子煙彈空殼、電子煙殼、香料等物,在詹蕙如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號11樓之2居處(下稱詹蕙如居處),把一定比例之依托咪酯原物料粉、丙二醇、丙三醇(甘油)等原料,加入燒杯等容器後,將其加熱至一定溫度,再放置於水中搖晃均勻,待液體冷卻後置入煙彈,而以此方式製造出如附表二編號12至22、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依托咪酯油、依托咪酯煙彈1批,並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
㈡詹蕙如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3月1
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邦」之成年人(下稱「阿邦」)購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放置於其居處而持有之,並伺機對不特定人兜售上開第二級毒品。
㈢吳佳綺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
14年3月13日或14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向「阿邦」購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編號16至25所示之依托咪酯煙彈10袋、編號29至35所示之海洛因7包,放置在停放於詹蕙如居處附近之詹蕙如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而持有之,並伺機對不特定人兜售上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㈣嗣警於114年3月15日9時25分許,持本院搜索票,至詹蕙如居
處執行搜索,查扣詹蕙如所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並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旁停車場,對A車執行搜索,扣得吳佳綺所有如附表二及詹蕙如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下列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經本院於審理程序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詹蕙如、吳佳綺(下合稱被告2人)及辯護人就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故認為適當而得作為證據,揆諸上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又本判決所引用之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具有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上開事實,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偵4845卷依第137-138頁;偵4845卷二第56-57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48-149頁),核與證人即被告詹蕙如之配偶莊巧如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偵4845卷一第158-162、265-267頁)、證人楊河瓅、白凱鈺、林正偉於警詢之證述(偵4845卷一第191-192、196-201頁;偵4845卷二第1-2、42-43頁)均大抵相符,並有警製偵查報告、職務報告(他卷第2-4頁;偵4845卷一第157頁;偵4845卷二第59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845卷一第20-24、70-75頁;偵7218卷第24-27頁)、扣押物品照片(偵4845卷一第25-50、76-81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85、195-201、211-2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845卷一第182-185、193-194、216-219頁)、詹蕙如住處照片(偵4845卷一第195頁)、被告吳佳綺使用手機之數位鑑識還原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845卷二第63-71頁)、被告詹蕙如使用手機之數位鑑識還原之照片與對話紀錄截圖(偵4845卷二第72-78、90頁)、警製偵查報告、職務報告(他卷第2-4頁;偵4845卷一第157頁;偵4845卷二第59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偵4845卷一第20-24、70-75頁;偵7218卷第24-27頁)、扣押物品照片(偵4845卷一第25-50、76-81頁;本院訴字卷一第185、195-201、211-216頁)、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偵4845卷一第182-185、193-194、216-219頁)、詹蕙如住處照片(偵4845卷一第195頁)、被告吳佳綺使用手機之數位鑑識還原之對話紀錄截圖(偵4845卷二第63-71頁)、被告詹蕙如使用手機之數位鑑識還原之照片與對話紀錄截圖(偵4845卷二第72-78、90頁)等件在卷可稽。並有扣案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物可證,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22、附表二編號1至25、29至35、附表三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 )全圓譜掃描(Full Scan)方式鑑定,確實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檢驗結果詳如各該編號備註欄所示),有該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偵4845卷二第11-41頁)附卷足稽,足徵被告2人所為任意性自白核與客觀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㈠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詹蕙如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吳佳綺就事實欄一、㈢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1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起訴意旨雖就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漏未論及被告詹蕙如亦持有如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惟因此部分犯行與起訴部分有事實上同一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㈡被告2人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於製造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第
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與製造第二級毒品完成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2人自114年2月初某日起至114年3月15日為警查獲時止之
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在同一地點接續進行,時間差距上難強行分開,自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評價為接續犯,應僅成立一罪。
㈣被告吳佳綺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㈤被告2人就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
刑法第28條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㈥被告詹蕙如就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及被告吳佳綺就事實欄一、㈠、㈢所示之製造第二級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減輕⒈累犯⑴被告詹蕙如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
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39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07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1年8月、8月、9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74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下稱甲案);又經本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211號、105年度訴字第4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8月、4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9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下稱乙案),上開甲乙兩案與另案殘刑3年5月10日接續執行後,於112年7月9日縮刑期滿執刑完畢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審酌被告詹蕙如於前揭施用、持有毒品案件執行完畢後再犯罪質更重、危害性更高之販賣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犯行,足認被告詹蕙如於前揭案件執行完畢後仍不知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故除法定本刑為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外,其餘俱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⑵被告吳佳綺前因違反洗錢危害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院
以112年度審訴字第2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3年9月20日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嗣接續執行罰金刑易服勞役,於113年10月5日出監)之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惟被告吳佳綺本案犯行與前揭已執行完畢之案件,罪質不同,尚難認被告吳佳綺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⒉按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2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就本案犯行俱坦承不諱,業如前述,爰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就被告詹蕙如本案犯行,均先加重後減輕之。
⒊本案未因被告2人之供述,因而查獲上手之情,有警製職務報
告在卷可考(本院訴字卷二第42頁),自難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2人酌減其刑,附此敘明。
⒋又被告詹蕙如之辯護人固以被告詹蕙如已坦承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名,顯見其犯罪態度良好,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230-231頁)。
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並於同法第59條賦予法院以裁量權,如認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為適當之斟酌。刑法第59條之所謂犯罪之情狀,應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暨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因素,以為判斷(最高法院38年台上字第16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詹蕙如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已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業如上述,則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後,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有減輕,且被告詹蕙如本案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其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數量非少,對於國家與社會治安、個人生命身體法益所造成之潛在危害甚鉅,是觀其情節,實難認屬輕微,並無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特此敘明。
㈧爰審酌被告2人無視政府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明知經管制
之毒品若濫行施用,將對施用者身心造成嚴重傷害,進而影響施用者經濟能力,甚且造成家庭破裂,竟仍率然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並為貪圖不法利益而分別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為均助長毒品氾濫,戕害他人身心健康,並危害社會治安,行為誠屬不當,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詹蕙如甫因於113年10月間製造含第三級毒品依托咪酯或異丙帕酯成分之電子煙彈(依托咪酯、異丙帕酯於113年11月27日已經行政院以院臺法字第1131031622號公告為第二級毒品)之犯行,而經本院於114年2月13日以113年度訴字第6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考(偵4845卷一第113-119頁),竟又再為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顯然未從前案偵審程序之所警惕,此應為其不利之考量;另參被告2人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慮其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等製造毒品之數量、與各自意圖販賣而持有之毒品數量、所生危害,並參酌被告詹蕙如前有多次毒品案件之前案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與被告吳佳綺前有違反洗錢防制法、毒品、重利等前案素行,此有其等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兼衡其等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學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本院訴字卷一第149頁)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之罪,各量處如附表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復審酌被告2人本案所犯各罪罪名相類性,及犯罪時間相隔久暫、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所侵害法益之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予以綜合判斷,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本案查獲之毒品
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至11、12至22、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依托咪酯原料物料粉4包、依托咪酯油5瓶、依托咪酯煙彈13瓶,為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所示之依托咪酯油2瓶為被告吳佳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遭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7包,乃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3包、編號16至25所示之依托咪酯煙彈10袋、編號29至35所示之海洛因7包則為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爰依前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連同盛裝上開毒品而與毒品殘渣難以析離之之包裝袋與瓶罐,各在被告2人上開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之(被告2人供述與沒收狀況,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至鑑驗所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㈡犯罪工具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共同犯罪行為人若同時起訴,只需分別對各行為人宣告沒收、追徵其所有之犯罪工具,即足達預防、遏止犯罪及禁止犯罪行為人財產權濫用之立法目的,無庸對同案其他共同正犯併諭知沒收、追徵非其所有之犯罪工具(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7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1、32、33所示之物,為被告詹蕙如製
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如附表一編號28所示之物,則為被告詹蕙如伺機販賣製造完成之第二級毒品時所用之物;如附表一編號35所示之手機,則為被告詹蕙如用以與被告吳佳綺聯絡所用之物,上開物品均堪認屬供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物,亦為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6所示之手機,則為被告吳佳綺用以與被告詹蕙如聯繫所用之物,堪認屬供被告吳佳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6、44所示之物,則為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爰就上開物品,在被告2人各該犯行項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被告2人供述與沒收狀況,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
⒊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26至27、34所示之物,為被告詹蕙
如所有,預備用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如附表二編號37至40所示之物,則為被告吳佳綺所有,預備用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2人各該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之(被告2人供述與沒收狀況,均詳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㈢犯罪所得部分
公訴意旨雖認於扣案如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然該條規定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二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惟被告詹蕙如於偵訊、本院移審訊問至審理時,始終供稱:8萬元全部是我的,是我跟丈夫莊巧如借的,用來繳車貸、家用跟房租等語(偵4845卷⼀第111頁反面;偵4845卷二第56-57頁;本院訴字卷一第91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39頁)。被告詹蕙如前開前後一致之供述,核與證人莊巧如於偵訊時證稱:現金是我的,那些現金是我上班獲得的,因為我的帳戶會被扣款,我有欠國家錢,我玩遊戲贏了15萬5,000元,所以這些錢是我拿給詹蕙如請他存的等語(偵4845卷一第266頁反面),顯示該現金確實源於證人莊巧如之情相合。至被告吳佳綺雖曾一度陳稱該等現金亦有包含其語被告詹蕙如販賣毒品所得,然細觀吳佳綺前後供述,其先於偵訊時供稱:8萬元是我的,但那不是犯罪所得,那是我父親111年5月25日過世,我是唯一繼承人,那是我父親的遺產等語(偵4845卷二第49頁);於本院移審訊問時改稱:那8萬元有摻到我跟詹蕙如的錢,有摻到我們賣煙彈的錢,但也不能說全部都是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9頁);於本院審理時又稱:是莊巧如借給詹蕙如的沒錯,我之前說是我爸爸過世我繼承來的是我亂講的,之前我說這個錢包括販毒所得也是亂講的,這錢是莊巧如借給詹蕙如的沒錯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139頁)。其所述前後矛盾,自難盡信。是以,互核被告2人與證人莊巧如之陳述,已難認定該等犯罪所得屬該款項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公訴意旨亦未舉出確切事證證明該款項確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該款項自難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3項規定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特此敘明。
㈣本案其餘扣案物品,並無證據證明與被告2人本案犯行具有直接關聯,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審判長法官廖素琪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
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由資深法官楊惠芬附記其事由)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富榮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50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被告供述 沒收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0,偵4845卷二第11頁): 分析編號DAD1472,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75公克、淨重:34.521公克、使用量:0.03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4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71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承認意圖販賣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我也有打算用來賣人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91頁) 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0,偵4845卷二第11頁): 分析編號DAD1473,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78公克、淨重:34.511公克、使用量:0.042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46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73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0,偵4845卷二第11頁): 分析編號DAD1474,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3),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9公克、淨重:34.457公克、使用量:0.039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41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861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0,偵4845卷二第11頁): 分析編號DAD1475,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4),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74公克、淨重:34.49公克、使用量:0.04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44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69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1,偵4845卷二第13頁): 分析編號DAD1476,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5),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84公克、淨重:34.555公克、使用量:0.029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52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811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1,偵4845卷二第13頁): 分析編號DAD1477,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77公克、淨重:34.334公克、使用量:0.03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30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74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7 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 1組 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8 依托咪酯原物料粉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2,偵4845卷二第14頁): 分析編號DAD1479,黃色結晶1包(標籤編號2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2.31公克、淨重:49.364公克、使用量:0.136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49.22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52.174公克,檢出Etomidate成分。 ⑴被告詹蕙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租屋處扣得的依托咪酯原物料就是依托咪酯,用依托咪酯原物料製造出依托咪酯油,再把油灌入空彈殼內變成煙彈。依托咪酯原物料就是製造的材料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90頁)。 ⑵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依托咪酯原物料粉是我製造煙彈的原料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製毒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9 依托咪酯原物料粉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3,偵4845卷二第15頁): 分析編號DAD1480,白色結晶1包(標籤編號2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3公克、淨重:9.225公克、使用量:0.038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9.18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0.262公克,檢出 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同上 同上 10 依托咪酯原物料粉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4,偵4845卷二第16頁): 分析編號DAD1481,黃色結晶1包(標籤編號23),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93公克、淨重:1.452公克、使用量:0.113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33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817公克,檢出Etomidate成分。 同上 同上 11 依托咪酯原物料粉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5,偵4845卷二第17頁): 分析編號DAD1491,黃色結晶1包,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5.81公克、淨重:13.638公克、使用量:0.15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3.48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5.659公克,檢出Etomidate成分。 同上 同上 12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6,偵4845卷二第18頁): 分析編號DAD1492,透明液體1瓶(標籤編號25),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0.8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2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租屋處扣得的依托咪酯油是我們兩個製造出來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90-91頁)。 同上 13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6,偵4845卷二第18頁): 分析編號DAD1493,透明液體1瓶(標籤編號2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6.61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3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4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6,偵4845卷二第18頁): 分析編號DAD1494,透明液體1瓶(標籤編號27),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6.57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4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5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6,偵4845卷二第18頁): 分析編號DAD1495,透明液體1瓶(標籤編號2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7.68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5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6 依托咪酯煙彈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6,偵4845卷二第18頁): 分析編號DAD1496,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2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23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6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租屋處扣得的依托咪酯原物料就是依托咪酯,用依托咪酯原物料製造出依托咪酯油,再把油灌入空彈殼內變成煙彈。被扣到的依托咪酯煙彈是我們兩個製造出來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90-91頁)。 同上 17 依托咪酯煙彈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7,偵4845卷二第20頁): 分析編號DAD1497,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30),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7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7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8 依托咪酯煙彈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7,偵4845卷二第20頁): 分析編號DAD1498,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3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36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8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9 依托咪酯煙彈 6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7,偵4845卷二第20頁): 分析編號DAD1499,電子菸菸彈共6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32),驗前總實秤毛重:37.02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Ketamine、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499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0 依托咪酯煙彈 2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8,偵4845卷二第22頁): 分析編號DAD1502,電子菸菸彈2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34),驗前總實秤毛重:13.45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02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1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8,偵4845卷二第22頁): 分析編號DAD1503,淡黃色液體1瓶(標籤編號35),驗前總實秤毛重:17.12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Metomidate、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03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租屋處扣得的依托咪酯油是我們兩個製造出來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90-91頁)。 同上 22 依托咪酯煙彈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8,偵4845卷二第22頁): 分析編號DAD1501,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53),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77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01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訊問時供稱:租屋處扣得的依托咪酯原物料就是依托咪酯,用依托咪酯原物料製造出依托咪酯油,再把油灌入空彈殼內變成煙彈。被扣到的依托咪酯煙彈是我們兩個製造出來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90-91頁)。 同上 23 裝依托咪酯油空瓶 6瓶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預備用來製作煙彈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預備用於製毒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沒收。 24 空酒精瓶 1瓶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空酒精瓶跟製造沒有關係,是我平常用來消毒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25 玻璃球頭(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顆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玻璃球頭是我自己吸食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同上 26 電子煙殼 2個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電子煙殼是沒用過的,是預備用來製造、裝成品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預備用於製毒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沒收。 27 電子煙彈空殼 20個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電子煙彈空殼是我預備製造所用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同上 28 電子煙桿 16盒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電子煙桿是販售用的,如果身邊朋友要我就一起賣給他,是用來吸食毒品的,是我在賣製造出來的煙彈時,如果有人要一起買煙桿就一起賣出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製造完成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後,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因被告詹蕙如此部分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已被高度之製造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沒收。 29 針頭(供一級毒品海洛因使用) 7支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⑴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針頭是吳佳綺的,不是我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⑵被告吳佳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針頭是我自己施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第頁)。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30 肌肉鬆弛劑添加物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9,偵4845卷二第23頁): 分析編號DAD1504,白色顆粒1罐(標籤編號6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7.45公克、淨重:3.157公克、使用量:0.076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081公克,驗餘總毛重:7.374公克,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⑴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肌肉鬆弛添加物一瓶我不知道是做什麼用的,是朋友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⑵被告吳佳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肌肉鬆弛劑是睡覺用等語(本院訴字卷第頁)。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31 丙二醇、甘油(丙三醇) 各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2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0,偵4845卷二第24頁): ⑴分析編號DAD1484,透明液體(丙二醇)1瓶,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6.774公克,取微量分析,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⑵分析編號DAD1485,透明液體(甘油)1瓶,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83.18公克,取微量分析,未檢出含法定毒品成分。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製造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製毒犯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32 燒杯 1個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製造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3頁)。 同上 33 分裝袋 1批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用來裝毒品的,煙彈和甲基安非他命都會用到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3頁)。 被告詹蕙如製毒、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34 電子煙彈空殼 2包(共23個)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拿來裝製造的毒品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3頁)。 被告詹蕙如預備用於製毒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沒收。 35 詹蕙如所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即偵4845卷一第2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⑴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SIM卡跟手機都是我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3頁)。 ⑵被告詹蕙如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的手機門號及SIM卡是我所有,會拿來跟被告吳佳綺聯絡用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145頁)。 被告詹蕙如製毒犯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被告供述 沒收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1,偵4845卷二第25頁): 分析編號DAD1505,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5.85公克、淨重:44.632公克、使用量:0.036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44.59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45.814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車上查獲的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是要拿來賣的等語(本院聲羈卷第25頁)。 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1,偵4845卷二第25頁): 分析編號DAD1506,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56.82公克、淨重:55.784公克、使用量:0.053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55.73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56.767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1,偵4845卷二第25頁): 分析編號DAD1507,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0),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5.58公克、淨重:44.413公克、使用量:0.038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44.37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45.54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1,偵4845卷二第25頁): 分析編號DAD1508,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8公克、淨重:17.242公克、使用量:0.04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7.201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7.95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5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2,偵4845卷二第27頁): 分析編號DAD1509,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2),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7.18公克、淨重:16.657公克、使用量:0.067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6.5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7.113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6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2,偵4845卷二第27頁): 分析編號DAD1510,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3),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79公克、淨重:34.401公克、使用量:0.04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35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746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7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2,偵4845卷二第27頁): 分析編號DAD1511,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4),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3.92公克、淨重:13.342公克、使用量:0.035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3.30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3.885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2,偵4845卷二第27頁): 分析編號DAD1512,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5),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23公克、淨重:1.958公克、使用量:0.03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927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19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9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3,偵4845卷二第29頁): 分析編號DAD1513,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55公克、淨重:0.183公克、使用量:0.038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145公克,驗餘總毛重約:0.51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1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3,偵4845卷二第29頁): 分析編號DAD1514,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7),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39公克、淨重:0.973公克、使用量:0.03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942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359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1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3,偵4845卷二第29頁): 分析編號DAD1515,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33公克、淨重:0.991公克、使用量:0.035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956公克,驗餘總毛重約:1.295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12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3,偵4845卷二第29頁): 分析編號DAD1516,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1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8.37公克、淨重:7.928公克、使用量:0.025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7.90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8.345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1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4,偵4845卷二第31頁): 分析編號DAD1517,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20),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5.93公克、淨重:34.621公克、使用量:0.038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583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5.89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同上 同上 14 (起訴書誤載為12)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頁): 分析編號DAD1518,透明液體1瓶(標籤編號3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7.32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18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車上的依托咪酯油是為了製造煙彈才進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被告吳佳綺製毒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吳佳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15 (起訴書誤載為13) 依托咪酯油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頁): 分析編號DAD1519,黃色液體1瓶(標籤編號37),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6.86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Nicotine、Metomidate、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19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6 (起訴書誤載為14)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頁): 分析編號DAD1520,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3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6.6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0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已經製作好的煙彈是外面買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17 (起訴書誤載為15)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頁): 分析編號DAD1521,電子菸菸彈共2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39),驗前總實秤毛重:13.33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1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8 (起訴書誤載為16)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頁): 分析編號DAD1522,電子菸菸彈共3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40),驗前總實秤毛重:19.77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2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19 (起訴書誤載為17)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32頁反面): 分析編號DAD1523,電子菸菸彈共2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41),驗前總實秤毛重:13.63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3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0 (起訴書誤載為18)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2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5,偵4845卷二第32頁反面): 分析編號DAD1524,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42),驗前總實秤毛重:6.19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4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1 (起訴書誤載為19)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6,偵4845卷二第34頁): 分析編號DAD1525,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43),驗前總實秤毛重:6.49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5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2 (起訴書誤載為20)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6,偵4845卷二第34頁): 分析編號DAD1526,電子菸菸彈共3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43),驗前總實秤毛重:20.37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6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3 (起訴書誤載為21)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6,偵4845卷二第34頁): 分析編號DAD1527,電子菸菸彈共3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45),驗前總實秤毛重:20.05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7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4 (起訴書誤載為22)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6,偵4845卷二第34頁): 分析編號DAD1528,電子菸菸彈共2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46),驗前總實秤毛重:14.86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8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5 (起訴書誤載為23) 依托咪酯煙彈 1袋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6,偵4845卷二第34頁): 分析編號DAD1529,電子菸菸彈共3個取1檢驗(標籤編號47),驗前總實秤毛重:19.96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29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6 (起訴書誤載為24)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7,偵4845卷二第36頁): 分析編號DAD1530,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4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6公克、淨重:0.134公克、使用量:0.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13公克、驗前總毛重約:0.456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0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車上查獲的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是要拿來賣的等語(本院聲羈卷第25頁)。 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27 (起訴書誤載為25)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7,偵4845卷二第36頁): 分析編號DAD1531,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4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4公克、淨重:0.3公克、使用量:0.008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292公克、驗前總毛重約:0.392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1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28 (起訴書誤載為26) 依托咪酯煙彈空彈殼 3瓶 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車上的空彈殼是為了製造煙彈才進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被告吳佳綺預備用於製毒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沒收。 29 (起訴書誤載為27)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頁): 分析編號DAD1532,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55),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0.76公克、淨重:0.345公克、使用量:0.052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293公克、驗前總毛重約:0.70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2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羈押訊問時供稱:車上查獲的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都是要拿來賣的等語(本院聲羈卷第25頁)。 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30 (起訴書誤載為28)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頁): ⑴分析編號DAD1533,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5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21公克、淨重:1.76公克、使用量:0.0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72公克、驗前總毛重約:2.17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3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⑵分析編號DAD1551,白色結塊粉末1包(標籤編號56),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91公克、淨重:3.581公克、使用量:0.009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572公克、驗前總毛重約:3.901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51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標籤編號56,檢驗結果有二筆資料 同上 同上 31 (起訴書誤載為29)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37頁反面): 分析編號DAD1534,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57),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32公克、淨重:1.844公克、使用量:0.08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76公克、驗前總毛重約:2.236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4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32 (起訴書誤載為30)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頁反面): 分析編號DAD1535,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58),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2.28公克、淨重:1.778公克、使用量:0.011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767公克、驗前總毛重約:2.269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5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33 (起訴書誤載為31)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頁反面): 分析編號DAD1536,白色結塊粉末1包(標籤編號5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8.99公克、淨重:8.062公克、使用量:0.024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8.038公克、驗前總毛重約:8.966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6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34 (起訴書誤載為32)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頁反面): 分析編號DAD1537,白色結塊粉末1包(標籤編號60),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1.54公克、淨重:0.844公克、使用量:0.005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0.839公克、驗前總毛重約:1.535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7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35 (起訴書誤載為33) 海洛因 1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8,偵4845卷二第37頁反面-38頁): 分析編號DAD1538,白色粉末1包(標籤編號61),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69公克、淨重:3.33公克、使用量:0.036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294公克、驗前總毛重約:3.654公克,檢出Heroin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38之檢出成分實驗室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同上 同上 36 (起訴書誤載為34) 分裝袋 1包 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分裝我買的海洛因、依托咪酯等我買來賣給別人的毒品使用,製毒用不到等語(本院訴字卷二第145頁)。 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37 (起訴書誤載為35) 電子煙彈空殼 2包 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8。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電子煙彈空殼、電子煙殼是為了製造煙彈才進貨的,如果有人幫我們做好,我打算裝進煙殼裡面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被告吳佳綺預備用於製毒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沒收。 38 (起訴書誤載為36) 電子煙殼 1包 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9。 同上 同上 39 (起訴書誤載為37) 電子煙彈空殼 1包 即偵4845卷一第73頁反面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0。 同上 同上 40 (起訴書誤載為38) 香料 1瓶 ⒈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69,偵4845卷二第40頁): 分析編號DAD1539,電子菸菸油補充罐1瓶(標籤編號79),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1.3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Nicotine成分,未檢出含法定毒品。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香料沒有一定要用,也是為了要製造電子煙彈使用,看客人喜不喜歡,打算要摻進去但還沒有摻入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同上 41 (起訴書誤載為39) 威而鋼口服劑(西地那非) 7包 ⒈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70,偵4845卷二第41頁): 分析編號DAD1540,KAMAGRA包裝(果凍威爾鋼)共7包取1檢驗(標籤編號80),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7.15公克、淨重:4.3公克、使用量:0.216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4.084公克,驗前總實秤毛重:59.99公克,驗前總淨重約:36.077公克,驗餘總毛重:59.774公克,檢出Methylparaben、Sildenafil成分。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威而鋼口服劑是要賣給別人的,是另外在網路買的,不是跟「阿邦」買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42 (起訴書誤載為40) 針頭(供一級毒品海洛因 施用) 5支 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針頭5支是我自己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同上 43 (起訴書誤載為40) 供安非他命施用之吸食器 1組 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4。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安非他命吸食器是我自己用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同上 44 (起訴書誤載為41) 供依托咪酯吸食之電子煙桿 1支 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5。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打算賣給別人,也有打算要自己用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45 (起訴書誤載為42) 新臺幣8萬元 2包 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6。 --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46 (起訴書誤載為43) 吳佳綺所有手機(門號0000000000) 1支 即偵4845卷一第74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7。 被告吳佳綺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的手機有拿來跟詹蕙如聯絡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78頁)。 被告吳佳綺製毒犯行所用之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吳佳綺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
附表三:
編號 扣案物品 數量 備註 被告供述 沒收 1 電子煙桿 1支 即偵7218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1。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吸食煙彈所用之物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與本案無關,不沒收。 2 依托咪酯煙彈 1瓶 ⒈即偵7218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2。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7,偵4845卷二第20頁): 分析編號DAD1500,電子菸菸彈1個(標籤編號33),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4.68公克,取微量分析,檢出Dimethylsulfone、Etomidate、Isopropoxate成分。 →因分析編號DAD1500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煙彈是我製造出來的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製毒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於被告詹蕙如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⒈即偵7218卷第26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項次3。 ⒉檢驗結果(報告編號:A8751,偵4845卷二第13頁): 分析編號DAD1478,白色透明結晶1包(標籤編號7),取樣證物驗前實秤毛重:36.65公克、淨重:34.386公克、使用量:0.072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34.314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6.578公克,檢出Methamphetamine成分。 被告詹蕙如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這包甲基安非他命跟我在住處的其他包是同時買的,也是我起訴書犯罪事實二所持有的物品等語(本院訴字卷一第322頁) 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所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於被告詹蕙如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項下宣告沒收銷燬。
附表四:
編號 對應事實 主文欄 1 事實欄一、㈠ 詹蕙如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8至22、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3、26至28、31至3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吳佳綺共同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4至1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7至40、46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2 事實欄一、㈡ 詹蕙如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附表三編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物沒收之。 3 事實欄一、㈢ 吳佳綺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13、16至35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6、4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