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3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玉鵬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3年度調院偵續字第3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就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至8所示交易方式欄「轉帳匯款」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現金」;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A02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43至44、101至103、123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8條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而於同
年11月1日施行,修正公布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修正公布後之公司法第8條第1項維持原條文,未予修正,修正後第2、3項分別規定:「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可知修正後規定將「非公開發行公司」納入實質負責人之規範。是被告於本案行為後,因公司法之前開修正,擴張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顯然對被告不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前公司法第8條之規定以認定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範之「商業負責人」。
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文規定「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以為規範。所謂不實之事項,係指其登載之內容事項失真非實而言。上開表徵經濟交易活動之憑證、帳冊是否虛偽造假,應審究其實質內涵及原因如何,不能單憑表面上已否具備一定憑證、帳冊之形式,是否完成一定之決算審核書面等程序為判斷基準。否則,如於形式上符合一定之法律要件者即認定其為真實,但實質上卻因人為因素之操控造成危害而無法規範,當非法律制定之本意(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55號判決同此見解)。又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同此見解)。查被告明知東莞星鋭安公司與星銳安公司在公司法上或臺灣法律上沒有任何關係,業據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102頁),星銳安公司於偵查中亦具狀陳報:星銳安公司股東會並未曾討論投資東莞星鋭安公司事宜,並無相關討論紀錄等語(調院偵續字第3號卷第34頁),是以東莞星鋭安公司未經星銳安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轉投資案,且非隸屬於星銳安公司之分支機構(即分公司或辦公室),東莞星鋭安公司費用支出項目,與星銳安公司經營業務無關,竟委由不知情之啟信會計事務所人員將該等支出係星銳安公司「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之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傳票,自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要件。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㈣被告上開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啟信會計事務所人員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傳票,所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會計憑證不實罪、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為間接正犯。
㈤被告主觀上是基於意圖為他人即東莞星鋭安公司不法利益之
背信犯意而為之,客觀上各動作時間接近,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星銳安公司負責人
,本應善盡職守,卻意圖為他人即東莞星鋭安公司不法利益而違背受任義務,並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導致星銳安公司受有損害甚鉅,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實屬嚴重;復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知坦認犯行,惟被告迄今完全未賠償告訴人分毫,未降低其犯罪所生損害,本院於刑罰裁量上亦應予以適當反應;兼衡其對於本案之犯罪動機、手段,暨被告自述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從事建材材料工作,家庭經濟狀況普通,及其需照顧母親、兒子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
124、13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追加起訴,檢察官張瑞玲、陳興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3年度調院偵續字第3號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因認與本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9號案件(現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276
號審理中),有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關係,應予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原係星銳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星鋭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竹市○區○○○00號8樓之5,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辦理解散登記,下稱星銳安公司)董事長(任期自104年3月5日起至108年1月7日止),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屬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亦為從事公司經營管理業務之人。A02於擔任星銳安公司董事長期間,對於星銳安公司之經營及財務擁有決策權,本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及忠實義務,為公司及股東謀取最大利益,詎其明知大陸地區東莞星鋭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稱東莞星鋭安公司)係其未經星銳安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轉投資案,且非隸屬於星銳安公司之分支機構(即分公司或辦公室),亦未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已更名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申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即以大陸地區人民趙茹掛名負責人,並由其實際掌控經營之私設公司,因東莞星鋭安公司除設立資本額人民幣100萬元外,無其他營運資金來源可供調度使用,竟意圖為東莞星鋭安公司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方式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582萬5,093元(已扣除本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89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二、三所載明之虛增股款350萬元、120萬元等款項)兌換人民幣後匯至東莞星鋭安公司設於大陸地區某金融機構帳號不詳帳戶內,供東莞星鋭安公司營運使用,並指示不知情之啟信會計事務所人員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東莞星鋭安公司費用支出列為星銳安公司「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之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傳票並記入帳冊,以此方式違背其任務,致星銳安公司認列上開費用支出及負擔相對應之債務,因而受有損害,致生損害於星銳安公司。嗣因星銳安公司於107年12月21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後,由A01接任董事長職務,並委由奕隆會計師事務所執行鑑識會計業務,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星銳安公司告訴及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A02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自白。 (1)坦承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方式,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兌換人民幣後匯至東莞星鋭安公司設於大陸地區某金融機構帳號不詳帳戶內,供東莞星鋭安公司營運使用之事實。 (2)坦承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東莞星鋭安公司費用支出列為星銳安公司「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之事實。 2 證人即奕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淨君、案件經理徐方助於偵查中之證述。 (1)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均查無原始憑證之事實。 (2)證明如附表二所示傳票記載之「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均查無原始憑證之事實。 3 證人即原星銳安公司董事長A01之證述。 證明東莞星鋭安公司係被告未經星銳安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轉投資案,而私設並由被告實際掌控經營公司之事實。 4 證人即星銳安公司會計簡郁樺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如附表二所示傳票記載之「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均係大陸地區東莞星鋭安公司費用支出,且均無原始憑證之事實。 5 證人即奕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淨君出具之鑑識會計報告及附件資料1份。 (1)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均查無原始憑證之事實。 (2)證明如附表二所示傳票記載之「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均查無原始憑證之事實。 6 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金融機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各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事實。 7 星銳安公司114年4月24日刑事陳報狀及所附如附表二所示之轉帳傳票各1份。 證明被告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東莞星鋭安公司費用支出列為星銳安公司「其他費用-大陸管理費用」之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傳票並記入帳冊之事實。 8 星銳安公司歷次增資發行新股之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及資本額變動表、星銳安公司登記案卷各1份。 證明被告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自星銳安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均非做為股東繳納現金股款使用之事實。 9 東莞星鋭安公司一般帳戶收支明細、基本帳戶收支明細各1份。 證明被告自星銳安公司金融機構帳戶,以提領現金或轉帳匯款方式,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兌換人民幣後匯至東莞星鋭安公司設於大陸地區某金融機構帳號不詳帳戶內,供東莞星鋭安公司營運使用之事實。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42條第1項背信罪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啟信會計事務所人員實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罪,為間接正犯。被告係基於同一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密接時、地自星銳安公司金融機構帳戶提領現金及轉帳匯款,再透過地下匯兌業者兌換人民幣後匯至東莞星鋭安公司設於大陸地區某金融帳戶,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在星銳安公司會計帳務上核銷出帳東莞星鋭安公司之費用支出,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請各論以包括一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告訴人星銳安公司雖認被告將該公司如附表一所示1,582萬5,093元資金轉匯至東莞星鋭安公司設於大陸地區某金融帳戶內,供東莞星鋭安公司使用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嫌等節。惟查,被告上開所為並非將其持有之星銳安公司金錢直接匯出後擅自處分、易持有為所有而予以侵占,核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無從以該罪責相繩,惟此與前揭起訴犯罪事實一之背信罪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葉子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筠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元)編號 交易時間 星銳安公司金融機構帳戶 交易方式 交易金額 1 104年5月4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1,000,030 2 104年5月4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188002255號外幣帳戶 轉帳匯款 1,533,500 (即美金 50,000元) 3 104年5月5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3,000,000 4 104年5月6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188002255號外幣帳戶 轉帳匯款 612,300 (即美金 20,000元) 5 104年5月27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413,833 6 104年6月3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4,500 7 104年7月2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4,750 8 104年7月17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210,000 9 104年8月10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210,060 10 104年9月10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210,000 11 104年10月8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轉帳匯款 240,060 12 104年11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80,000 13 104年12月2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165,000 14 104年12月7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00 15 105年1月8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200,000 16 105年1月8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轉帳匯款 600,000 17 105年1月11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00 18 105年1月12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450,000 19 105年2月3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350,000 20 105年3月3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300,000 21 105年3月11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180,000 22 105年3月11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110,000 23 105年3月29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00000000號外幣帳戶 轉帳匯款 300,000 (即美金 10,000元) 24 105年4月7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140,000 25 105年4月12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00 26 105年4月26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101,000 27 105年5月10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00 28 105年5月30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100,000 29 105年7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00 30 105年7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400,000 31 105年7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00,000 32 105年7月14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100,000 33 105年8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30 34 105年10月11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轉帳匯款 150,030 35 105年10月18日 新竹市農會帳號57112000 229310號帳戶 現金 400,000 36 105年11月8日 新竹市農會帳號57112000 229310號帳戶 現金 300,000 37 105年11月11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29 112077871號帳戶 現金 180,000 38 105年11月17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300,000 39 105年12月8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480,000 40 105年12月15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200,000 41 106年1月23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800,000 42 106年9月7日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300100 229559號帳戶 現金 100,000 43 106年9月7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現金 100,000 44 106年9月7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現金 100,000 45 106年9月7日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70 100000000000號帳戶 現金 200,000 46 106年9月8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34 10000000000號帳戶 現金 100,000 交易金額合計 15,825,093附表二:(金額新臺幣元)編號 傳票日期 傳票編號 交易摘要 交易金額 1 106年1月10日 0000000 CNY3000*4.73 14,190 2 106年1月10日 0000000 CNY47000*4.73 222,310 3 106年2月7日 0000000 CNY50000*4.546 227,300 4 106年2月10日 0000000 CNY20000*4.52 90,400 5 106年2月21日 0000000 CNY20000*4.577 91,540 6 106年2月21日 0000000 CNY3000*4.577 13,731 7 106年3月8日 0000000 CNY40000*4.462 178,480 8 106年3月13日 0000000 CNY12000*4.486 53,832 9 106年3月30日 0000000 CNY30000*4.497 134,910 10 106年4月10日 0000000 CNY45000*4.434 199,530 11 106年4月10日 0000000 CNY5000*4.434 22,170 12 106年4月25日 0000000 CNY15000*4.471 67,065 13 106年5月5日 0000000 CNY6000*4.371 26,226 14 106年5月9日 0000000 CNY45000*4.375 196,875 15 106年5月10日 0000000 CNY14000*4.377 61,278 16 106年5月10日 0000000 CNY30000*4.377 131,310 17 106年5月23日 0000000 CNY30000*4.472 134,160 18 106年6月9日 0000000 CNY25000*4.431 110,775 19 106年6月10日 0000000 CNY14000*4.431 62,034 20 106年6月10日 0000000 CNY20000*4.431 88,620 21 106年6月14日 0000000 CNY15000*4.54 68,100 22 106年6月30日 0000000 10601~06 T 10601~05 T 600,000 -500,000 23 106年6月30日 0000000 10601~06 JA 10601~05 JA 420,000 -350,000 24 106年6月30日 0000000 10601~06 JI 300,000 25 106年7月7日 0000000 CNY25000*4.497 112,425 26 106年7月10日 0000000 CNY20000*4.495 89,900 27 106年7月10日 0000000 CNY14000*4.495 62,930 28 106年7月27日 0000000 CNY5000*4.583 22,915 29 106年7月27日 0000000 CNY5000*4.583 22,915 30 106年7月31日 0000000 10607 T 100,000 31 106年7月31日 0000000 10607 JA 70,000 32 106年7月31日 0000000 10607 JI 50,000 33 106年8月11日 0000000 CNY14000*4.54 63,560 34 106年8月26日 0000000 CNY20000*4.632 92,640 35 106年8月26日 0000000 CNY21000*4.632 97,272 36 106年8月31日 0000000 10608 T 100,000 37 106年8月31日 0000000 10608 JA 70,000 38 106年8月31日 0000000 10608 JI 50,000 39 106年9月7日 0000000 CNY9611*4.618 44,384 40 106年9月11日 0000000 CNY14500*4.695 68,078 41 106年9月30日 0000000 10609 T 100,000 42 106年9月30日 0000000 10609 JA 70,000 43 106年9月30日 0000000 10609 JI 50,000 44 106年10月14日 0000000 CNY15800*4.683 73,991 交易金額合計 4,075,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