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8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冠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冠廷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九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劉冠廷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114年11月6日起羈押3月在案。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行之,合先敘明。

二、茲查被告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4年度審訴字第23號案件審理中,並於115年1月19日起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予以羈押,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押票影本及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憑,是被告既已因另案羈押,則本案對被告為羈押處分之原因自被告為另案羈押時起即已消滅,爰裁定被告自115年1月19日起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