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1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浚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92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吳浚詠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吳浚詠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以詐騙方式獲取財物,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影響告訴人及公眾使用網際網路之信任感,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損害,暨其於本院自陳之教育程度、從事工作、家庭經濟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3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於本案所詐得新臺幣5,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被告亦未對告訴人為任何賠償,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奕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3925號被 告 吳浚詠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浚詠並無出售機車之真意,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前某時,向其不知情之弟吳浚楷借用吳浚楷之社群軟體臉書帳號,在臉書社團「Dio二輪俱樂部」對公眾散布販售中古機車之虛假訊息,適朱哲均於同年月29日觀看瀏覽上開訊息,因有意購買,遂與吳浚詠聯繫,吳浚詠並張貼車號000-000號輕型機車之照片以取信朱哲均,告知需先匯訂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待面交後再給付尾款云云,致朱哲均陷於錯誤,於113年8月30日凌晨1時42分許、翌(31)日22時18分許,分別轉帳2,000元、3,000元至不知情之黃凱煜(所涉詐欺等犯行,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黃凱煜再提領交付與吳浚詠。嗣朱哲均欲與吳浚詠約定看車時間,吳浚詠均不予理會,朱哲均察覺有異,將上開機車照片張貼於相關群組發文詢問,發現該車車主並與之聯絡,始知受騙,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吳浚詠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以代收買賣價金為由,向證人黃凱煜借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收款,且其並未擁有欲販售給告訴人之機車之事實。 2 (1)告訴人朱哲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轉帳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訊息截圖各1份。 證明告訴人遭詐騙過程之事實。 3 證人黃凱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被告以代收買賣價金為由,向證人黃凱煜借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事實。 4 證人吳浚楷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明有將臉書帳號「吳浚楷」借給被告使用之事實。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之存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 (1)證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係證人黃凱煜所申辦之事實。 (2)證明告訴人遭被告詐騙後,於上揭時、地,轉帳至上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吳浚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罪嫌。被告犯罪所得5,000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洪松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