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23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允齊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94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以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尚未經實體上判決確定者為限。再者「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均屬之,既經合法提起公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
三、查本案追加起訴意旨所指被告廖允齊所為之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洗錢等事實,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見112年度偵字第7135號起訴書附表編號7,下稱前案),嗣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65號判決移轉管轄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目前仍由該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550號案件審理中,有上述起訴書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參。而本案檢察官追加起訴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被害人羅元壎,與上開業經起訴之前案犯罪手法、層轉時間、金額、帳戶均完全相同,應認本案與前案屬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本案顯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案自應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追加起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