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885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惟竣指定辯護人 陳湘如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540號、第6997號、第11179號、第134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惟竣犯如附表二所示之肆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事 實
一、林惟竣明知依托咪酯、美托咪酯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愷他命(Ketamine)則均係該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分別起意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4月8日
21時許,在新竹市錦華街18巷旁公園,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價格,向林建良(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00包後,擬伺機販售如附表一編號1至61所示之咖啡包共545包(含林惟竣自他處取得之咖啡包)(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㈡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以營利之犯意,持附表一編號141所示門
號0000-000000之手機,利用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梁山伯」與吳彩瑜聯絡,約定於114年2月11日15時39分,在新竹市東區高峰路190巷口,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3包予吳彩瑜,以牟取不法利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部分)。
㈢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以牟利之犯意,先
於114年3月底某日,在新竹市中華大學出租套房,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暱稱「空德」之成年男子、在中壢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以2、3萬元之價格,購入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菸油罐後,以通訊軟體LINE以暱稱「梁山伯」與江庭嫈聯絡,約定於114年4月3日15時許,在新竹市錦華街18巷口,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菸彈1顆予江庭嫈,以牟取不法利益,並繼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其尚未售出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菸油3罐、附表一編號122至127、175至176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菸彈8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㈣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愷他命純質
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3月底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某成年男子,以8千元之價格購入如附表一編號62至99、12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9包(純質淨重共70.242公克)、如附表一編號120所示之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1包(共9支),而在新竹市○○街00號2樓住處,非法持有上開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五部分)。
㈤嗣林惟竣在前案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於114年4月9日15時45
分許至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欲駕車離去時,經警持拘票拘提,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林惟竣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之部分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本院卷第221頁),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就本案所引用之各該證據方法,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作成時,並無違法或不當之情況;另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亦無證據證明係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此外,上開各該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又均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復均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進行調查,並予以當事人辯論,被告之訴訟防禦權,已受保障,因認上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等證據方法,均適當得為證據,而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準備、
審理中均坦承不諱(5540號偵卷影卷第6頁至第11頁、第14頁至第16頁、第191頁至第192頁、第221頁至第224頁、第227頁至第228頁、第251頁至第252頁、第262頁至第263頁;11179號偵卷影卷第195頁至第196頁;本院卷第218頁、第307頁),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吳彩瑜於警詢及偵查中(5540號偵卷影卷第19頁至第24頁、第182頁至第184頁)、證人即購毒者江庭嫈於警詢及偵查中(5540號偵卷影卷第172頁至第133頁、第186頁至第188頁)所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212號搜索票1份、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份、現場扣案物品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現場跟監照片數張、被告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刑大-2)、證人吳彩瑜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大-1)各1份在卷可查(5540號偵卷影卷第28頁至第29頁、第30頁至第39頁、第42頁至第45頁、第51頁至第138頁、第167頁至第168頁、第177頁至第180頁、第206頁至第209頁、第210頁;11179號偵卷影卷第142頁至第147頁、第148頁至第151頁),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1所示之咖啡包545包、如附表一編號1
28、131、164所示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菸油3罐、附表一編號122至127、175至176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菸彈8顆、如附表一編號62至99、121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9包、附表一編號120所示之彩虹菸1包(共9支),均經送具有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鑑驗結果如上開編號「鑑驗結果或說明」所示等情,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載之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證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61所示之咖啡包545包,係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之菸油3罐、附表一編號122至127、175至176所示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菸彈8顆,係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油、菸彈;扣得如附表一編號62至
99、121所示之愷他命共39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20所示之彩虹菸1包(共9支),係屬含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
2 項第3 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均甚明確。從而,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㈢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販賣毒品罪,固以行為人有營利
之目的,惟所稱「營利」,非限於現實金錢之授受以賺取價差一端,倘行為人販入或賣出毒品,主觀上係出於為自己計算而獲取利益之意思,客觀上則採以偷斤減兩(如:自行刮取毒品而施用)、降低品質(如:自行摻入添加物,用以降低毒品純度)等方式為之者,縱其間未有價格上之差距,然行為人既藉此販賣行為以獲取利益,仍應謂與販賣之要件無悖。而販賣毒品係重大犯罪行為,斷無公然為之,且有其獨特之販售通路及管道,復無公定價格,又易增減分裝之份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亦可能隨時依雙方關係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毒品純度、來源是否充裕、查緝鬆嚴、購買者被查獲時供述購買對象之可能風險評估等,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近年來政府為杜絕毒品之氾濫,對於查緝施用及販賣毒品之工作,無不嚴加執行,販賣毒品又係重罪,依一般經驗法則,販賣毒品者倘非為圖牟利,豈有甘冒遭查獲之極大風險,而鋌而走險之理。況被告自承事實
一、㈠部分扣案之咖啡包是準備要販賣用的,咖啡包成本約100至120元,而事實一、㈡部分當時賣給證人吳彩瑜的咖啡包成本約250元,賣3包成本750元,我賺250元;事實一、㈢部分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油,一顆利潤約500元,而扣案之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油是販賣剩下的;事實一、㈣部分扣案之愷他命、彩虹菸是自己要施用的等語(5540號偵卷第191頁背面、第223頁;11179號偵卷第195頁背面;本院卷第306頁),可見被告確有藉販賣事實一、㈡、㈢所示之毒品咖啡包、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菸油、菸彈;以及欲販賣事實一、㈠部分扣案之咖啡包,以從中取利之意圖及事實甚明。是被告主觀上具販賣事實一、㈠、㈡、㈢所示之毒品以營利意圖,亦堪認無誤。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明定「犯前5條之罪(即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至第8條)而混合2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該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櫫「本條第3項所稱之混合,係指將2種以上之毒品摻雜調合,無從區分而言(如置於同一包裝)。依目前毒品查緝實務,施用混合毒品之型態日益繁多,且因混合毒品之成分複雜,施用後所造成之危險性及致死率均高於施用單一種類者,為加強遏止混合毒品之擴散,爰增訂第3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之罪,而有混合2種以上毒品之情形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另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如其混合2種以上毒品屬不同級別,應依最高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例如販賣混合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者,依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法定刑處斷,並加重其刑至2分之1;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2分之1,併予敘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109年1月15日立法理由參照),是立法理由既已認「本項係屬分則之加重,為另一獨立之犯罪型態」,並提及「如屬同一級別者,因無從比較高低級別,則依各該級別毒品所定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自應認在販賣混合相同級別毒品之情況下,仍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2分之1。經查,被告事實一、㈢部分所販賣剩餘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之菸油3罐、附表編號122至1
27、175至176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菸彈8顆,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在卷可查(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可認係同一包裝內摻雜調合有二種以上之毒品,自屬該項所稱之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
⒉核被告事實一、㈠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事實一、㈡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事實
一、㈢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事實一、㈣部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⒊至公訴意旨就事實一、㈢部分,雖漏未論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9條第3項規定之罪名,尚有未恰,惟因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經本院準備程序時當庭告知被告所犯法條(本院卷第218頁),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實質辯論之機會,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⒋又公訴意旨原認被告經查扣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
所示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菸油3罐,另涉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即起訴書事實
一、部分),然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稱其所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之菸油3罐,係其販賣菸彈1顆予證人江庭嫈所剩餘者等語(本院卷第306頁),則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低度行為,應為其事實一、㈢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另涉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容有誤會,惟因其社會基本事實相同,且經公訴人當庭更正(本院卷第306頁),應不另論罪,附此敘明。
㈡被告所犯事實一、㈠、㈡、㈢、㈣所示之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刑之加重減輕事由: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之加重事由:
按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事實一、㈢部分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犯行,業如前述,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適用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法定刑,加重其刑至2分之1。
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查,被告就本案事實一、㈠、㈡、㈢部分犯行,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犯罪事實在卷,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被告就事實一、㈠、㈡、㈢部分犯行,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就事實一、㈢部分依法先加後減之。
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事由:⑴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
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客觀上足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偵查,並因而破獲者。
⑵查被告經員警查獲後,於警詢明確指認其前於114年4月8日21
時許,在新竹市錦華街18巷旁公園,以5萬元之價格,向「林建良」購入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500包等語(5540號偵卷第9頁背面至第10頁),嗣經員警查獲另案被告林建良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8856號、第18832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審理後以114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等情,有新竹地檢署115年1月27日竹檢貴弘114蒞8776字第1159004452號函、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8856號、第18832號起訴書影本、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688號判決書影本各1份存卷可查(本院卷第205頁、第225頁至第227頁、第229頁至第236頁),足認已因被告供述而查獲毒品來源另案被告林建良。
⑶據此,被告於本案事實一、㈠部分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1項規定適用。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情節及其指述來源所能防止杜絕毒品氾濫之程度等情狀,不宜免除其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且依刑法第66條但書規定,同時有免除其刑之規定者,其減輕得減至3分之2,並依法遞減之。
⒋刑法第59條適用之說明:
再按,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刑度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所謂顯可憫恕,係指被告之犯行有情輕法重之情,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處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失之過苛,尚堪憫恕之情形而言;再者,販賣毒品之人,其原因動機不一,犯罪情節未必盡同,或有大盤毒梟者,亦有中、小盤之分,甚或僅止於吸毒者友儕間為求互通有無,其販賣行為所造成危害社會之程度自屬有異,法律科處此類犯罪,所設之法定最低本刑卻相同,不可謂不重。倘依其情狀處以有期徒刑,即足以懲儆,並可達防衛社會之目的者,自非不可依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二者加以考量其情狀,是否有可資憫恕之處,適用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期使個案裁判之量刑,能斟酌至當,符合比例原則。經查,被告之辯護人主張被告因未成年子女罹患重症須大量醫療費用,而請求本院就被告犯行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等語(本院卷第308頁),然被告知悉毒品為法律嚴禁之違禁物,染毒更能令人捨身敗家,毀其一生,竟甘冒重典,無視毒品對於他人之危害,且被告於事實一、㈠部分持有之毒品咖啡包多達545包;事實一、㈢部分尚未售出之菸油尚有3罐,菸彈尚有8顆;事實一、㈣部分持有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39包,純質淨重甚達70.242公克,衡酌其持有大量毒品,其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並非輕微,固然事實一、㈡、㈢所為各該販賣毒品犯行之毒品數量或犯罪所得均非甚鉅,然事實一、㈡、㈢部分業已均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業如前述,再者,衡以被告事實一、㈠、㈡、㈢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販賣毒品之行為,其動機係欲出售他人牟利,造成危害國民身心健康之危險性非輕,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而認其上開犯行,顯無法引起一般人之同情或憫恕,自應為其行為負責,難認有何情輕法重之處,另事實一、㈣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之法定本刑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最輕得量處2月有期徒刑,顯然並無科以最低刑度猶嫌過重之情形,是被告事實一、㈠、㈡、㈢、㈣所為犯行,自均無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之餘地。
㈣爰審酌被告無視販賣毒品對於社會國家具有之潛在危害,竟
藉販售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販賣含有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二種以上第二級毒品之菸彈,以為己賺取不法利益,又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咖啡包多達545包,復為供己施用而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有「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成分之彩虹菸1包(共9支),其中愷他命多達39包,純質淨重共70.242公克,其政府為杜絕毒品之禁令,殘害民眾身心健康,助長社會濫用毒品風氣,嚴重破壞社會治安與善良秩序,惡性非輕,甚在前案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新竹地檢署觀護人室報到時,駕車攜帶大量毒品等情,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5540號偵卷第191頁),其上開所為足證其無視假釋期間附保護管束之目的,未從前案偵、審過程中反省其所為之不當,固然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並積極配合員警查緝毒品上游,亦不容輕縱被告上開犯行之惡性,兼衡被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之前從事水泥工,離婚育有未成年子女3名,小孩由母親照顧,次子罹患重病,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249頁、第311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之刑。
三、沒收:㈠按以營利為目的販入毒品,經多次販賣後,持有剩餘毒品被
查獲,其各次販賣毒品行為,固應併合處罰。惟該持有剩餘毒品之低度行為,應僅為最後一次販賣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則就該查獲之剩餘毒品,祇能於最後一次之販賣毒品罪宣告沒收銷燬,不得於各次販賣毒品罪均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25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菸油3罐、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2至127、175至176之含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之菸彈8顆,為被告所有並為其販賣毒品所剩餘者等情,業經其供承在卷(本院卷第306頁),並經具有鑑定毒品成分能力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療股份有限公司鑑定,定性檢驗結果如上開各編號「鑑驗結果或說明」所示,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8、131、164所示之菸油3罐、編號122至127、175至176之菸彈8顆,自均屬違禁物,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罐,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在被告事實一、㈢所示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主文項下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級
、第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89號、99年度台上字第2733號判決意旨均可參照)。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1所示之咖啡包545包(含被告自他處取得之咖啡包)、附表一編號62至99、121所示之愷他命共39包、附表一編號120所示之彩虹菸1包(共9支),經送驗結果如各該編號「鑑驗結果或說明」所示,同可認上開物品均為第三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1所示之咖啡包545包,應於事實一、㈠所為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2至99、121所示之愷他命共39包、附表一編號120所示之彩虹菸1包,則於事實一、㈣所為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犯行下,宣告沒收。㈢另按,犯第4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或第14條第1項、第
2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2至135、137至141、144至147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事實一、㈡部分犯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6、142、148至162、165至166、168、171至174、178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事實一、㈢部分犯行;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9、130所示之物,為本案被告所有、供犯事實一、㈣部分犯行所用之物、預備之物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供述在卷(本院卷第281頁至第300頁),且經公訴人於被告所涉上開犯行下聲請沒收(本院卷第219頁至第220頁),是應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於各該犯行下宣告沒收。
㈣至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00至119、167、170所示之物,經檢驗
後認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均據被告供稱上開物品為其所有,然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第287頁至第288頁),則此涉及被告是否另涉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之重要證物,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是本院自不應宣告沒收,附此敘明。㈤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43、163、169、177、179、180所示之
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陳稱與本案無關等語(本院卷第293頁、第295頁),復無積極證據足認與本案犯行具有關聯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㈥末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
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就事實一、㈡、㈢所為販賣第三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中供稱未收到證人吳彩瑜、江庭嫈給付之報酬等語(5540號偵卷第191頁背面至第192頁、第223頁),核與證人吳彩瑜、江庭嫈於偵查中均證稱其等尚未支付價金等語相符(5540號偵卷第183頁、第187頁),是無其他證據可證明被告有獲得事實一、㈡、㈢部分所載之報酬,故依罪疑唯輕、有利被告之原則,當無從就被告事實一、㈡、㈢所犯諭知犯罪所得之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檢察官蔡沛螢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驗結果或說明 證據出處 1 A1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1.66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216.71公克(共100包),驗前總淨重共約27.496公克,使用0.15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216.522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4.5%。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3.986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2 A2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1.66克) 3 A3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2.6克) 4 A4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0.6克) 5 A5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1.8克) 6 A6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0.84克) 7 A7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1.12克) 8 A8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0.69克) 9 A9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2.35克) 10 A10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2.73克) 11 B1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3.08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210.73公克(共90包),驗前總淨重共約99.697公克,使用0.32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210.40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2.8%。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12.761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2 B2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3.87克) 13 B3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4.93克) 14 B4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5.01克) 15 B5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1.57克) 16 B6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3.37克) 17 B7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1.56克) 18 B8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2.53克) 19 B9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4.13克) 20 C1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6.17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246.98公克(共100包),驗前總淨重共約69.203公克,使用0.56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246.687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6.7%。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4.636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21 C2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2.72克) 22 C3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3.82克) 23 C4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5.68克) 24 C5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5.35克) 25 C6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5.91克) 26 C7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2.75克) 27 C8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6.64克) 28 C9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4.08克) 29 C10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5.95克) 30 D1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8.7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274.87公克(共100包),驗前總淨重共159.275公克,使用0.25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274.615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8.2%。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13.060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31 D2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7.75克) 32 D3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6.04克) 33 D4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7.7克) 34 D5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6.4克) 35 D6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7.46克) 36 D7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8.25克) 37 D8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7.84克) 38 D9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8.2克) 39 D10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7.22克) 40 E1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22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約286.32公克(共98包),驗前總淨重共109.599公克,使用0.2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286.0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9.6%。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10.521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41 E2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58克) 42 E3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8.38克) 43 E4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8.55克) 44 E5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7.95克) 45 E6 咖啡包1捆 共10包 (31.1克) 46 E7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66克) 47 E8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8.92克) 48 E9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48克) 49 E10 咖啡包1捆 共8包 (23.69克) 50 F1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97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161.83公克(共54包),驗前總淨重共100.482公克,使用0.3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161.5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7.6%。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7.636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51 F2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0克) 52 F3 咖啡包1捆 共10包 (29.2克) 53 F4 咖啡包1捆 共10包 (30.84克) 54 F5 咖啡包1捆 共10包 (30.21克) 55 F6 咖啡包 共1包 (2.99克) 56 F7 咖啡包 共1包 (2.93克) 57 F8 咖啡包 共1包 (3.02克) 58 F9 咖啡包 共1包 (2.79克) 59 G1 咖啡包 共1包 (13.25克) ①驗前實秤毛重13.32公克,驗前淨重10.417公克,使用0.29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約10.121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3.5%。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1.406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60 G2 咖啡包 共1包 (3.11克) ①驗前實秤毛重3.12公克,驗前淨重1.669公克,使用0.355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約1.314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8.3%。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0.138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61 G3 咖啡包 共1包 (2.68克) ①驗前實秤毛重2.67公克,驗前淨重1.588公克,使用0.366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約1.222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Mephedrone純度14.5%。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0.230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62 H1 K他命 共1包 (3.1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30.25公克(共10包),驗前總淨重共28.07公克,使用0.027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30.223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Ketamine純度79.5%。Ketamine總純質淨重22.315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63 H2 K他命 共1包 (3.11克) 64 H3 K他命 共1包 (3.04克) 65 H4 K他命 共1包 (3.04克) 66 H5 K他命 共1包 (3.05克) 67 H6 K他命 共1包 (3.03克) 68 H7 K他命 共1包 (3.02克) 69 H8 K他命 共1包 (3.0克) 70 H9 K他命 共1包 (3.02克) 71 H10 K他命 共1包 (3.0克) 72 I1 K他命 共1包 (4.84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48.39公克(共10包),驗前總淨重共45.642公克,使用0.05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48.33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Ketamine純度80.4%。Ketamine總純質淨重36.681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73 I2 K他命 共1包 (4.84克) 74 I3 K他命 共1包 (4.9克) 75 I4 K他命 共1包 (4.9克) 76 I5 K他命 共1包 (4.83克) 77 I6 K他命 共1包 (4.87克) 78 I7 K他命 共1包 (4.85克) 79 I8 K他命 共1包 (4.79克) 80 I9 K他命 共1包 (4.81克) 81 I10 K他命 共1包 (4.89克) 82 J1 K他命 共1包 (1.16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19.56公克(共18包),驗前總淨重共14.383公克,使用0.032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19.528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Ketamine純度77.3%。Ketamine總純質淨重11.118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83 J2 K他命 共1包 (1.1克) 84 J3 K他命 共1包 (1.05克) 85 J4 K他命 共1包 (1.14克) 86 J5 K他命 共1包 (1.04克) 87 J6 K他命 共1包 (1.09克) 88 J7 K他命 共1包 (1.11克) 89 J8 K他命 共1包 (1.05克) 90 J9 K他命 共1包 (1.14克) 91 J10 K他命 共1包 (1.12克) 92 J11 K他命 共1包 (1.12克) 93 J12 K他命 共1包 (1.13克) 94 J13 K他命 共1包 (1.13克) 95 J14 K他命 共1包 (1.08克) 96 J15 K他命 共1包 (1.08克) 97 J16 K他命 共1包 (1.13克) 98 J17 K他命 共1包 (1.09克) 99 J18 K他命 共1包 (1.12克) 100 K1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22.99公克(共18包),驗前總淨重共13.32公克,使用0.034公克,鑑定用罄。驗餘總毛重約22.956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Methamphetamine純度75.2%、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10.016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01 K2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7克) 102 K3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9克) 103 K4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43克) 104 K5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5克) 105 K6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7克) 106 K7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克) 107 K8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5克) 108 K9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3克) 109 K10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8克) 110 K11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3克) 111 K12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5克) 112 K13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3克) 113 K14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6克) 114 K15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3克) 115 K16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45克) 116 K17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37克) 117 K18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1.44克) 118 L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3.65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3.61公克,驗前淨重3.146公克,使用0.04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3.105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Methamphetamine純度68.3%、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2.148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19 M 甲基安非他命 共1包 (6.17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6.1公克,驗前淨重0.178公克,使用0.178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149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Methamphetamine純度70.5%、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3.773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20 N 彩虹菸 共9根 (18.49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18.49公克(共9根)。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α-吡咯烷基苯異己酮 (alpha-PiHP)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21 O K他命 共1包 (0.43克) ①驗前實秤毛重0.42公克,驗前淨重0.178公克,使用0.029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0.149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Ketamine純度72.4%。Ketamine總純質淨重0.128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22 P1 菸彈 共1顆 (6.09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37.25公克(共6顆),因鑑驗物黏稠性太高,無法秤其淨重。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Metomidate)、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23 P2 菸彈 共1顆 (6.19克) 124 P3 菸彈 共1顆 (6.2克) 125 P4 菸彈 共1顆 (6.18克) 126 P5 菸彈 共1顆 (6.35克) 127 P6 菸彈 共1顆 (5.67克) 128 Q 美托咪酯、依托咪酯 共1罐 (71.35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88.19公克(含編號131總共2罐),取微量分析。因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Metomidate)、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29 R1 K盤 共1個 ①鐵製菸盒(含刮卡共2組)驗前總實秤毛重共363.86公克。 ②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30 R2 K盤 共1個 131 S 美托咪酯、依托咪酯 共1罐 (16.81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88.19公克(含編號128總共2罐),取微量分析。因為液態,無法秤其淨重,故無法進行純質淨重分析。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Metomidate)、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32 H 毒品分裝袋 共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3 I 毒品分裝袋 共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4 J 毒品分裝袋 共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5 K 毒品分裝袋 共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6 T 磅秤 共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7 U1 預付卡 共1張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8 U2 預付卡 共1張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39 U3 預付卡 共2張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0 V1 手機(IPHONE 15) 共1支 SIM:000000000000 IMEI1: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1 V2 手機(IPHONE 15 PRO Max)共1支 SIM:0000000000 &ZZZZ;000000000 IMEI1:000000000000000 IMEI2:000000000000000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2 W 空瓶及菸彈空殼 1組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3 X 不明液體 共1罐 (8.83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8.85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4 Y1 分裝空袋 1包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5 Y2 分裝空袋 1包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6 Y3 分裝空袋 1包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7 Z 筆記本 1本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5540號偵卷影卷第32頁至第39頁。 148 甲1 香精 共1罐 (57克) ①香料液體(青蘋果)驗前實秤毛重56.85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49 甲2 香精 共1罐 (64克) ①香料液體(草莓)驗前實秤毛重63.22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0 甲3 香精 共1罐 (61克) ①香料液體(紅茶)驗前實秤毛重59.96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1 甲4 香精 共1罐 (62克) ①香料液體(芭樂)驗前實秤毛重61.88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2 甲5 香精 共1罐 (57克) ①香料液體(烏龍茶)驗前實秤毛重56.49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3 甲6 香精 共1罐 (53克) ①香料液體(桑椹)驗前實秤毛重51.78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4 甲7 香精 共1罐 (59克) ①香料液體(藍莓)驗前實秤毛重57.4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5 甲8 香精 共1罐 (57克) ①香料液體(麝香葡萄)驗前實秤毛重56.2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6 甲9 香精 共1罐 (49克) ①香料液體(金桔)驗前實秤毛重48.59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7 甲10 香精 共1罐 (52克) ①香料液體(桔子)驗前實秤毛重51.12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8 甲11 香精 共1罐 (59克) ①香料液體(綠茶)驗前實秤毛重58.73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59 甲12 香精 共1罐 (54克) ①香料液體(百香果)驗前實秤毛重53.43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0 甲13 香精 共1罐 (49克) ①香料液體(荔枝)驗前實秤毛重48.77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1 甲14 香精 共1罐 (54克) ①香料液體(水蜜桃)驗前實秤毛重54.37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2 甲15 香精 共1罐 (53克) ①香料液體(蜂蜜)驗前實秤毛重52.05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3 乙 不明液體 1罐 (31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30.74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 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 【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4 丙 依托咪酯、美托咪酯 1罐(36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35.79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Metomidate)、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5 丁 不明液體 1罐 (293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292.98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6 戊 不明液體 1罐 (37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共37.17公克,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167 己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0.3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2.28公克(含編號170總共2包),驗前淨重1.963公克,使用0.04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963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Methamphetamine純度74.6%、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1.464公克。依抽測結果,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54.374公克、Ketamine總純質淨重70.242公克、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17.401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68 庚 菸彈空殼 1包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69 辛 筆記本 1本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0 壬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1.98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2.28公克(含編號167總共2包),驗前淨重1.963公克,使用0.041公克,鑑定用罄。驗餘淨重1.963公克。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Methamphetamine純度74.6%、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1.464公克。依抽測結果,Mephedrone總純質淨重54.374公克、Ketamine總純質淨重70.242公克、Methamphetamine總純質淨重17.401公克。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頁至第64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Q):本院卷第67頁至第79頁。 171 癸1 磅秤(小)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2 癸2 磅秤(大)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3 a 矽膠封口 1盒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4 b 電子菸加熱器 4支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5 c1 菸彈 1顆 (5.52克) ①驗前總實秤毛重12.28公克(共2顆),取微量分析。 ②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Metomidate)、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1.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收驗】編號A9391):本院卷第55-64頁。 176 c2 菸彈 1顆 (5.03克) 177 d 針管3隻 針頭2支 共1包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8 e 空瓶 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79 f 燒杯 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 180 g 濾網 1個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6997號偵卷影卷第53頁至第54頁。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沒收 1 事實一、㈠ 林惟竣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61所示之物,均沒收。 2 事實一、㈡ 林惟竣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2至135、137至141、144至147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3 事實一、㈢ 林惟竣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2至128、131、164、175至176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36、142、148至162、165至166、168、171至174、17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4 事實一、㈣ 林惟竣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62至99、120、121、129、130所示之物,均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