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0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俊毅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932、4955、5275、6764、7216、7577、9698、12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江俊毅犯如附表一各編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及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主文欄」所示之刑。
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未扣案洗錢之財物新臺幣拾貳萬玖仟零捌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陸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犯罪事實
一、江俊毅於民國113年12月間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迷你財神」、「鄭人碩」、「Joker」、「APP STORE」等所組成三人以上,以實施為手段,而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結構性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業經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95號判決有罪,非本案審理範圍),擔任本案詐欺集團之取簿手及提款車手,負責領取裝有提款卡之包裹及提領詐欺贓款,再轉交給上游成員,並可獲取每日新臺幣(下同)3,000元之報酬。其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江俊毅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無正當理由以詐術而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無正當理由以期約對價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或以對價、或以詐術,使C08、C10、C09、C11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提款卡以統一超商店到店之寄送方式寄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地址,江俊毅再依「迷你財神」之指示,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取貨時間,前往如附表一所示之取貨地點領取裝有金融帳戶提款卡之包裹後轉交予「迷你財神」。
㈡江俊毅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來源、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詐騙手法,訛騙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A01等58人,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復由江俊毅或不詳成員依「迷你財神」之指示,持上開金融帳戶之提款卡,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之地點,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金額之贓款後,再轉交給「迷你財神」,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二、案經C08、A10、A11、A13、A14、A15、A19、B1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C09、C10、A02、A03、B03、B15、B1
6、B18、B21、B26、B31、B33、C1、C03、C05、C06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A01、A02、A03、A04、A05、A06、A0
7、A08、A10、A12、A16、A17、B02、B03、B04、B05、B06、B07、B08、B9、B10、B11、B13、B17、B19、B20、B21、B
22、B24、B25、B26、鄭歆玥、B28、B29、B30、B32、C04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B02、B10、B11、B30、B32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C07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C11訴由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江俊毅於本院審理時對於該等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而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江俊毅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據出處詳如附件)坦承不諱,核與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之證人即告訴人等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證據出處詳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證據資料」欄所載),並有如附件所示之書證在卷可稽,復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於114年12月30日修正,於115年1月21日公布,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
⒈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第44條第1項部分:①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
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同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萬元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億元以下罰金」;修正前同條例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一、並犯同條項第1款、第3款或第4款之一。二、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以供詐欺犯罪所用之設備,對於中華民國領域內之人犯之」,修正後則於同條項增訂第3款「教唆、幫助或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之規定。上開規定係就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於有各該條之加重處罰事由時,予以加重處罰,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②本案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
詐欺取財罪,無證據合於修正前、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增訂第44條第1項所定應加重其刑而成立另一獨立罪名之要件,無該規定之適用。又被告所獲取之財物數額尚未達500萬元,亦未達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所定特殊加重詐欺取財罪之使人交付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數額標準,本無從適用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前段之規定,惟依115年1月21日修正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3條,因所獲財物已達於100萬元以上,即成立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3條前段之罪名,因該罪名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係成立另一獨立之罪名,此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適用修正後詐防條例第43條前段、第44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先予敘明。
⒉關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部分:
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將上開減刑規定移列為第1項,並修正為:「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並於檢察官偵查中首次自白之日起六個月內,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者,得減輕其刑。」,從條文形式上觀之,被告若偵審中均自白,修正前後有關減刑之要件已有所變動,由於詐欺犯罪調(和)解所支付之金額,未必少於舊法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且新法之規定為「得減」而非必減輕其刑,故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論處。
㈡罪名:
⒈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
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5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以詐術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
⒉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2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4
款之無正當理由而期約對價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之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之金融帳戶,然本案詐欺集團係以期約對價方式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並未有證據證明其已交付對價,是應構成期約對價而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金融帳戶罪,公訴意旨論以無正當理由而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之金融帳戶罪,尚有未合,惟基本事實同一,適用論罪之法條相同,自應逕論以無正當理由而期約對價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⒊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8、21至31、33至59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核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9、20、3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二編號19、20、32部分亦係涉犯洗錢既遂罪,惟查此部分告訴人等受騙而匯款至被告所屬詐欺集團所掌控之人頭帳戶內時,該筆款項已處於隨時可提領或轉匯之狀態,而由該詐欺集團取得支配地位,固成立詐欺取財既遂,且對洗錢罪之保護客體(維護特定犯罪之司法訴追及促進金流秩序之透明性)形成直接危險,已達洗錢行為之著手程度,然依卷附C08名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C11名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所示(見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7至8頁、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86至88頁),該3筆詐欺所得款項因帳戶提列警示,並未遭提領或轉匯,金流仍然透明易查,故未生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結果,僅止於未遂階段,應成立一般洗錢未遂罪。公訴意旨認此部分係涉犯洗錢既遂罪,容有誤會,然既、未遂僅屬犯罪行為態樣不同,尚不生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
㈢共同正犯:
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迷你財神」、「鄭人碩」、「Joker」、「APP STORE」等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㈣罪數及競合:
⒈被告就如附表二編號2至8、11至17、21至23、26至30、33至4
6、48至51、53至54、56至58「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時地數次對同一被害人匯出款項提領之行為,主觀上均係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故應均評價為接續犯,而論以一罪。
⒉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3、4及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示
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⒊又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
示之各罪,因告訴人、被害人既屬不同,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累犯不予加重之說明:
至公訴人雖主張被告前因竊盜、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之刑確定,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後,於113年10月9日執行完畢,就本案構成累犯應予加重等情,所述前案科刑與執行情形經本院核對屬實,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據,是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提出「特別惡性」、「刑罰反應力薄弱」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之判斷標準,既均屬人格責任論的標準,而現有刑事司法能量實際上又難以逐案判定行為人個人情狀有無固有缺陷,則此等要件自宜予進一步限縮,認為只有在個案中可認為行為人具有極為特殊之不法與罪責非難必要時,始予加重處斷刑。而經本院審酌被告前案之罪名及執行情形、本案之犯罪情節等情,尚不認為其有何等特殊之不法與罪責非難必要,故相關前科紀錄於量刑審酌中之素行部分予以確實審酌即為已足,爰不另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以免罪刑不相當。㈥關於刑之減輕部分:
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修正前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雖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詐欺犯行,惟其並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詳如後述),自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基於同一理由,被告所犯一般洗錢之輕罪部分,亦不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規定「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刑要件。
⒉至就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9、20、32所示洗錢未遂犯行,固亦
符合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減刑規定,惟被告此部分所犯之罪,屬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就此部分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應於本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
㈦爰審酌被告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分工,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之指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簿車手及取款車手工作,領取裝有告訴人被詐騙而寄出金融卡之包裹,又擔任車手提領告訴人等因遭騙而匯出之款項,其所為除造成告訴人等財產法益受損外,亦增加政府查緝此類犯罪之困難,而助長原已猖獗之詐欺歪風,其行為當難認有何可取之處,應予嚴厲非難;復考量被告係受詐欺集團上游成員指示負責收取金融卡及提領款項,非居主導、核心地位之涉案情節、參與程度;另審酌被告於本案判決之前,有毒品、恐嚇取財、竊盜及詐欺等前科紀錄,有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素行不佳;惟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與到庭之告訴人A13、B16、B19及C02達成和解(告訴人B13則因損失僅100元,而當庭表示無庸和解,亦自願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533、1535、1539、1540號和解筆錄在卷可憑,然仍考量被告並未提出實際賠付上開告訴人之證明;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造成之損害、公訴人具體求刑之意見(見本院卷第309頁)及所犯一般洗錢未遂罪部分,具備前述刑罰減刑事由,暨其自述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從事板模工,月收入約6萬元,未婚、無子女,無須扶養他人之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30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2之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審酌被告擔任出面取簿、取款之底層角色,參與之情節尚非甚深,整體衡量被告行為侵害法益之程度、其經濟狀況等情狀,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三、沒收㈠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
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另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則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上開條文均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核屬義務沒收之範疇,此即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所指「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然其餘關於沒收之範圍、方法及沒收之執行方式,仍有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被害人實際合法發還優先條款、第38條之2第2項之過苛條款及第38條之1第3項沒收之代替手段等規定之適用。㈡供犯罪所用之物部分:
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屬被告為本案加重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99至300頁),是揆諸上開規定,附表三所示之扣案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㈢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部分:
⒈查本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18、21至31、33至59所示被
告提領款項部分,均為被告本案所掩飾、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惟本院審酌被告所領得上開洗錢財物嗣已全數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迄今仍未據查獲扣案,倘依上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恐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⒉至本案附表二編號19、20、32所示告訴人等匯入之財物共計1
2萬9,085元(計算式:5萬元+5萬元+2萬8,985元+100元=12萬9,085元),均為洗錢之財物,且並未經提領或轉匯仍分別留存於帳戶內(該2帳戶已提列為警示帳戶強迫結清或扣款),業如前述,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㈣被告犯罪所得部分: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陳其報酬一日為3,000元,無論取簿跟領款都一樣,就算當天只有取簿或是只有領款,均以一天3,000元等語(見本院卷第126頁),而依附表一各編號、附表二編號1至8、10至59所載之取簿或領款日期分別為113年12月22至24日、26至31日及114年1月1至13日,共計22日,是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為66,000元(計算式:3,000元*22日=66,000元),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㈤至其餘扣案之物,因無證據顯示與被告上開犯行具關聯性,
自無從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江俊毅與其所屬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依「迷你財神」或不詳詐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時、地,提領告訴人A01及A05遭詐騙所匯出之款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㈡經查,告訴人A01及A05因受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施用詐術,陷
於錯誤而匯款,嗣後遭提領等情,業據告訴人證述綦詳(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03至204頁、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95至98頁),且有告訴人A01提供之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06至210、212頁)、告訴人A05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02至118頁),人頭帳戶林恭之渣打銀行帳戶、DANG
HUU HAI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2至23頁、第197至198頁)為其主要論據,是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惟上開證據僅能證明告訴人A01等2人因誤信本案詐欺集團話術而匯款,復於上開時、地遭不詳詐團成員提領其等所匯款項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江俊毅即為提款行為人。
㈢再查,檢察官就此部分未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觀諸附表四編
號1、2(即原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第1行及編號5第3行)所示提領車手、提領地點均不詳,附表四編號2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及金額亦不詳,且前開2個人頭帳戶金融卡等相關資料亦非被告擔任取簿手所獲取,又與同編號中被告坦認犯行之取款日期相異等情,且實務上常見詐騙集團成員為快速領走詐得數額,而將金融卡先後交由不同車手提領詐得金額之習慣模式,並不能排除該2筆款項係由被告江俊毅以外之人所領取之可能,是此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江俊毅就上開犯行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間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故無從令被告江俊毅負共同正犯責任。
㈣綜上,檢察官所指證據方法,均無從證明被告江俊毅確有參
與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犯行,既無從證明被告江俊毅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然依公訴意旨所述之犯罪事實,被告江俊毅就上開2次取款行為分別與同編號之他次取款犯行為接續犯,是被告江俊毅就此各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揭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法律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除上揭犯行外,亦與其所屬詐欺集團組織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依「迷你財神」或不詳詐團成員之指示,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時、地,提領告訴人A09遭詐騙所匯出之款項,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著有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參、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嫌,無非是以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之指訴(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81至186頁)、告訴人A09提供之通訊軟體Dcard、LINE對話紀錄截圖、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匯款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91至196頁反面、第198頁反面至第199頁),及林振裕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南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68至178頁)、監視器錄影截圖(見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六第31頁反面至第32頁反面【下稱編號23至28】)為其主要論據。
肆、惟查:
一、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二編號9所示方式詐騙告訴人A09,致其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編號9所示時間即113年12月28日18時42分、43分、47分及57分許,先後匯款49,987元、40,123元、29,987元及29,985元至林振裕所申設之中華郵政帳戶內(下稱郵局帳戶)等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A09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並有前揭告訴人A09提供之通訊軟體Dca
rd、LINE對話紀錄截圖、金融卡正反面照片、匯款明細及林振裕郵局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存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二、訊據被告江俊毅堅詞否認涉犯該次犯行,辯稱:監視器畫面所拍到的人不是我等語,而觀諸卷附相關監視器錄影截圖,其中編號23至24並未拍攝到取款人之頭部;編號25至26則因取款人低頭操作自動櫃員機,而僅拍攝到其頭頂及頭髮,未拍攝到面部輪廓;至編號27至28雖有拍攝到取款人全臉,但因畫面逆光模糊,且取款人戴口罩,是上述畫面所拍攝均難以清楚辨識其人確為被告,被告是否真為該次犯行之取款車手,不無疑問。再者,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對於其他多次犯行,縱卷內所附之監視器截圖畫面模糊不清或未明確拍攝到取款人身影,均不影響其自始供認不諱,獨對該次犯行堅決否認,且經本院當庭勘查,亦無法判斷畫面中人與被告有何相似之處,或足以特徵之細節。綜上,公訴人所提出之前開證據,有合理懷疑空間存在,均不足以使本院就此次犯行為被告江俊毅有罪之確信,此外,公訴人復無法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說服本院,本於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自應為有利於被告江俊毅之認定。
伍、綜上所述,本案就附表二編號9部分,依公訴人所提事證,尚無從使本院就被告被訴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乙節,達於無合理懷疑而得確信為真實之程度。是本案此部分既不能證明被告構成犯罪,揆諸前揭條文及判例意旨,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提起公訴,檢察官張馨尹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艷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項、第1項後段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1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
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交付帳戶之人 對價/詐術 交付時間、方式 交付地點 交付物品 取貨時間 取貨地點 證據資料 主文欄 1 C08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7日22時30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8佯稱:可協助操作網站投資黃金期貨,且需寄出金融卡云云。 於113年12月27日22時30分許,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 臺北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東湖門市 (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2)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3)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4)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6)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7)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113年12月29日10時4分許 新竹市○○區○○路○段00○0○00○0號之統一超商佳香門市 1.C08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31至33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交貨便寄件照片、臉書資訊截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彰化商業銀行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之存摺封面暨金融卡照片: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34至37頁、第41至44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 C09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4日21時31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9佯稱:依指示寄出提款卡,可增加賺錢機會云云。 於114年1月3日14時58分許,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 臺南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自由門市 (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114年1月5日14時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0號之統一超商鑫大庄門市 1.C09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75至76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貨態查詢系統、寄件單: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79至83頁 4.代收款專用繳款證明(顧客聯)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之金融卡照片: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86至88頁 江俊毅共同犯無正當理由而期約對價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C10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日10時5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10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需配合專員指示操作云云。 不詳 不詳 (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2)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114年1月12日10時23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1.C10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93至95頁 2.社群軟體Instagram個人頁面資訊暨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106至120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4 C11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7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11佯稱:可協助操作網站投資黃金期貨,且需寄出金融卡云云。 於113年12月26日20時56分許,以統一超商交貨便寄件 雲林縣○○鎮○○路000號統一超商雲南門市 (1)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2)臺灣土地銀行虎尾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3)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4)雲林縣○○鎮○○○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1張 113年12月28日8時39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頂福門市 1.C1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12709號第6至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12709號第13至22、27頁 3.查詢貨件列表:114年度偵字第12709號第9頁 4.中華郵政帳戶、台灣土地銀行帳戶、斗南鎮農會帳戶之照片:114年度偵字第12709號第23至26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證據出處 主文欄 1 A0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1佯稱:可協助操作投資平台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3日 12時39分許 2萬元 DANG HUU HAI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3日 13時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德盛郵局 2萬0,005元 1.A0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03至204頁 2.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06至210頁 3.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12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A0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2佯稱:批貨代售可賺取價差,惟貨物遭海關扣留云云。 113年12月22日 10時5分許 5萬元 林恭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2日 10時26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2萬0,005元 1.A02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32至34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37至38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46至53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22日 10時27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6分許 5萬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27分許 3萬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31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0時32分許 1萬0,005元 3 A0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18時2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3佯稱:依指示於社群平台點讚可累積傭金,匯款後可升級VIP云云。 113年12月22日 13時37分許 5萬元 DANG HUU HAI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2日 13時5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2萬0,005元 1.A0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25頁反面至第228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28頁反面至第229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22日 13時55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3時39分許 5萬元 113年12月22日 13時56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3時57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2日 13時57分許 2萬0,005元 4 A0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4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獲得資訊,並依指示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3年12月23日 10時30分許 5萬元 林恭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3日 11時3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湖口拔芽店 2萬0,005元 1.A04之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60至62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存摺封面照片、投資APP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67至71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23日 11時4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3日 11時5分許 2萬0,005元(含A05部分款項) 113年12月23日 10時32分許 5萬元 113年12月23日 11時8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3日 11時8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3日 11時9分許 1萬0,005元 5 A0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1日12時14分許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5佯稱:依指示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3日 10時30分許 5萬元 林恭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3日 11時6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湖口拔芽店 2萬0,005元 1.A05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95至98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02至118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江俊毅 113年12月23日 11時7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湖口拔芽店 2萬0,005元 6 A0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6佯稱:依指示投資加密貨幣可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3日 13時25分許 3萬元 DANG HUU HAI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3日 13時4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德盛郵局 2萬0,005元 1.A06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13頁反面至第214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匯款明細)、投資網站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19頁反面第224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23日 13時45分許 1萬0,005元 7 A0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5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7佯稱:於抖音網路賣場以現金換為虛擬貨幣存入錢包協助接單可賺取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3日 16時55分許 3萬元 DANG HUU HAI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3日 17時17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湖口拔芽店 2萬0,005元 1.A07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6至7頁 2.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及賣場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9至32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23日 17時17分許 1萬0,005元 8 A0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6月2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8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4日 10時30分許 3萬元 林恭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4日 11時5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湖口分行 2萬0,005元 1.A08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74至76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80至91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24日 11時6分許 1萬0,005元 9 A0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7日21時27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9佯稱:欲在蝦皮商城下單商品,惟銀行帳戶遭凍結,需配合專員依指示認證及轉帳云云。 113年12月28日 18時42分許 4萬9,987元 林振裕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南門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江俊毅 113年12月28日 18時46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湖口向安宅店 2萬0,005元 1.A09之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81至186頁 2.通訊軟體Dcard、LINE對話紀錄截圖、金融卡正反面照片: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91至196頁反面 3.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98頁反面至第199頁 江俊毅無罪。 113年12月28日 18時47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湖口向安宅店 1萬0,005元 113年12月28日 18時43分許 4萬0,123元 113年12月28日 18時56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鳳凰郵局 6萬元 113年12月28日 18時47分許 2萬9,987元 113年12月28日 18時57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湖口鳳凰郵局 3萬元 113年12月28日 18時57分許 2萬9,985元 113年12月28日 19時5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裝甲門市 2萬0,005元 113年12月28日 19時5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裝甲門市 5,005元 10 A1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中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0佯稱:可協助儲值投資獲利云云。 113年12月30日 21時59分許 1萬元 C08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30日 22時12分許 不詳 1萬0,005元 1.A10之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210頁反面至第211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215至217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A1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3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1佯稱:可於購物平台投資外匯期貨,且須支付凍結費才可提領獲利云云。 113年12月31日 11時12分許 3萬元 C08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31日 11時34分許 不詳 2萬0,005元 1.A1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98至99頁 2.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99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31日 11時35分許 2萬0,005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12 A1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2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3年12月31日 11時22分許 5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31日 11時31分許 不詳 2萬0,005元 1.A12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5頁反面至第6頁反面 2.匯款明細、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6至17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31日 11時32分許 2萬0,005元 113年12月31日 11時33分許 1萬0,005元 13 A1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3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3年12月31日 12時44分許 3萬元 C08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31日 13時28分許 不詳 2萬0,005元 1.A1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51至52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54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2月31日 13時28分許 1萬0,005元 14 A1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4佯稱:可於充值後取得商城優惠券云云。 113年12月31日 15時4分許 15萬元 C08所申設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31日 16時58分許 不詳 3萬0,015元 1.A14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84至85頁反面 2.存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93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31日 17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日 0時4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日 0時4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日 0時4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日 0時4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日 0時43分許 2萬0,005元 15 A1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5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3年12月31日 21時26分許 10萬元 C08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31日 21時35分許 不詳 2萬元 1.A15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68至69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含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82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3年12月31日 21時36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31日 21時37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31日 21時37分許 2萬元 113年12月31日 21時38分許 2萬元 16 A1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0日10時12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6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1日 9時45分許 5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年1月1日 10時10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山崎郵局 2萬0,005元 1.A16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93至95頁反面 2.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及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97頁反面至第102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1日 10時10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豐山崎郵局 2萬0,005元 114年1月1日 10時15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康門市 2萬0,005元(含A17部分款項) 114年1月10日 11時44分許 2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年1月10日 12時11分許 不詳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11時49分許 3萬元 114年1月10日 12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12時13分許 1萬0,005元 17 A1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7佯稱:投資電商需依指示儲值云云。 114年1月1日 9時53分許 5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4年1月1日 10時16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新康門市 2萬0,005元 1.A17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54頁反面至第56頁反面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62至68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日 10時16分許 2萬0,005元 18 A18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底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8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 114年1月1日 16時27分許 2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日 17時2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元大商業銀行大統分行 2萬0,005元 1.A18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52至54頁 2.存摺封面照片、存摺交易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59至68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A1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6日19時48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19佯稱:可於交易平台儲值投資股票云云。 114年1月2日 10時32分許 5萬元 C08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提警示帳戶強迫結清 1.A19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58至63頁 2.匯款明細、投資交易平台截圖: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67頁正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2日 10時34分許 5萬元 20 B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11時6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1月2日 11時5分許 2萬8,985元 C08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提警示帳戶強迫結清 1.B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102至103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1 B0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2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3日 9時12分許 5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3日 10時3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五木路店 2萬0,005元 1.B02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37至38頁反面 2.存摺封面照片: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43頁 3.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44頁反面 4.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45頁反面至第55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3日 10時3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3日 10時39分許 2萬0,005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22 B0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7日10時21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3佯稱:可協助操作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年1月3日 13時25分許 11萬元 卓實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3日 13時41分許 新竹市○區○○路000號之統一超商篤明門市 2萬元 1.B0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73至76、102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79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3日 13時42分許 9萬元 23 B0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中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4佯稱:依指示加入投資群組參加投資計畫,可協助教學操作股票云云。 114年1月4日 10時4分許 10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4日 10時50分許 不詳 3萬元 1.B04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75至78頁 2.存摺封面照片: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85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95至125頁反面、第129頁正反面、第148至152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江俊毅 114年1月4日 10時5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4日 10時5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4日 10時59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4日 10時7分許 10萬元 江俊毅 114年1月4日 11時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4日 11時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4日 11時1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統一超商新高湖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5日 9時50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5日 9時51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5日 9時52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1萬0,005元 24 B0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15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5佯稱:依指示加入群組及儲值投資股票、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4日 17時6分許 3萬元 卓實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4日 17時16分許 新竹縣○○鄉○○路0號、7號之統一超商明新門市 5萬5,000元 1.B05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49至50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55至56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4日 17時7分許 2萬5,000元 25 B0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3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6佯稱:投資需依指示操作網站、且欲出金獲利需繳交解凍金云云。 114年1月5日 10時16分許 3萬元 卓實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5日 10時35分許 新竹縣○○鄉○○路0號、7號之統一超商明新門市 3萬元 1.B06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86至90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08頁 3.臉書個人資訊頁面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97至106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6 B0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7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5日 11時許 3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5日 11時14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豐松林店 2萬0,005元 1.B07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93至95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99頁 3.投資網站及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102至178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5日 11時15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1月6日 12時29分許 3萬元 114年1月6日 14時9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漁港店 2萬0,005元 114年1月6日 14時10分許 1萬0,005元 27 B0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08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可協助教學投資虛擬通貨云云。 114年1月5日 15時31分許 3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5日 15時53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08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224至230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232至238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5日 15時54分許 1萬0,005元 28 B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7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9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可協助教學投資虛擬貨幣並獲利云云。 114年1月5日 17時1分許 3萬元 卓實忠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5日 17時14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元 1.B9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60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65頁反面 3.投資網站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66頁反面至第68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5日 17時14分許 1萬元 29 B1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0佯稱:可協助操盤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年1月6日 11時12分許 4萬9,058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6日 11時17分許 不詳 2萬0,005元 1.B10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85至86頁 2.匯款明細、投資APP頁面及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90至93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江俊毅 114年1月6日 11時25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菄大門市 2萬0,005元 114年1月6日 11時25分許 9,005元 30 B1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9日22時38分許之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1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6日 15時37分許 1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6日 15時56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統一超商菄大門市 2萬0,005元 1.B1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58頁正反面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63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6日 15時38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6日 15時38分許 1萬元 114年1月6日 15時57分許 1萬0,005元 31 B12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6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2佯稱:依指示投資黃金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6日 18時51分許 2萬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6日 19時1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新竹市新竹區漁會信用部 2萬0,005元 1.B12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66至6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71至77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B1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16日19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3佯稱:依指示操作投資APP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6日 19時33分許 100元 C11所申設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示帳戶扣款 1.B1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194至195頁反面 2.匯款明細、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及臉書個人資訊頁面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198至199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33 B14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7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4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1月7日 18時48分許 5萬元 C09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7日 18時5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14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4至5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8日 0時2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0時25分許 1萬0,005元 34 B1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7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5佯稱:投資股票需依指示操作投資APP並儲值云云。 114年1月8日 9時11分許 3萬元 C09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8日 9時33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豐松林店 2萬0,005元 1.B15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1至12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7至23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8日 9時22分許 3萬元 114年1月8日 9時3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9時36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9時37分許 9,005元 35 B1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8日13時32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6佯稱:依指示操作網站投資翡翠原石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1月8日 13時32分許 2萬4,750元 C09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8日 13時5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1.B16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30至31頁 2.匯款明細、金融卡正反面照片: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34至35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37至38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8日 13時58分許 1萬9,005元 36 B1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底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7佯稱:依指示於平台操作,增加本金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8日 14時許 5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8日 14時10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17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203至204頁反面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207、209至211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8日 14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14時1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8日 14時1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14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14時13分許 2萬0,005元 37 B1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2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8佯稱:投資股票需依指示下載APP並儲值云云。 114年1月8日 15時5分許 1萬8,000元 C09所申設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8日 15時13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豐松林店 1萬8,005元 1.B18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42至43頁反面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49至53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9日 12時32分許 15萬元 114年1月9日 12時40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 12時41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 12時42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 12時42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 12時44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1萬0,005元 114年1月9日 12時49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豐松林店 9,005元 38 B1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4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19佯稱:於抖音網路賣場投資虛擬貨幣、接單可賺取獲利云云。 114年1月8日 17時58分許 5萬元 NGUYEN TUAN L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8日 18時10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19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66頁反面至第68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73至82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8日 18時11分許 1萬0,005元 江俊毅 114年1月9日0時許 不詳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18時10分許 5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8日 18時14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18時15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8日 18時16分許 1萬0,005元 39 B2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0佯稱:其係推廣投資回收金屬買賣,操作網站投入資金可獲取利潤云云。 114年1月9日 14時55分許 3萬元 NGUYEN TUAN L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9日 14時5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20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32頁反面至第33頁反面 2.存摺封面照片、存摺交易明細、投資網站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37頁反面至第39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9日 14時59分許 1萬0,005元 40 B2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9日19時6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1佯稱:其係投資網站工程師,如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1月9日 19時6分許 3萬元 NGUYEN TUAN L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9日 19時23分許 新竹縣○○鄉○○路00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豐松林店 2萬0,005元 1.B2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56至58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79、80頁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82至85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9日 19時24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10時許 5萬元 阮氏海燕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0日 10時13分許 新竹縣○○鄉○○路0號、7號之統一超商明新門市 8萬元 114年1月10日 10時1分許 3萬元 41 B2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10時16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2佯稱:依指示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 114年1月10日 10時16分許 5萬元 NGUYEN TUAN L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0日 10時27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22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201至202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208至212頁 3.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213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10日 10時2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10時18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10日 10時2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10時30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10時31分許 2萬0,005元 42 B23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1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3佯稱:依指示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10日 14時11分許 2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0日 14時17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含羅家富部分款項) 1.B2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48頁反面至第149頁反面、第153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54至155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江俊毅 114年1月10日 14時20分許 不詳 3,005元 114年1月10日 14時20分許 1,005元 43 B2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7日21時13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4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需先將帳戶清空,並依指示操作才可獲得獎金云云。 114年1月10日 20時47分許 4萬9,987元 王品叡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廟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0日 20時5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24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52至154頁 2.存摺封面照片、存摺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57頁反面至第158頁 3.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60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0日 20時5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20時49分許 4萬8,997元 114年1月10日 20時56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20時5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0日 20時58分許 2萬0,005元 44 B2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0日21時4分許前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5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惟因帳戶未開通第三方認證,需依指示操作云云。 114年1月10日 21時4分許 2萬9,100元 王品叡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廟口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0日 21時8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25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44頁正反面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47至150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0日 21時9分許 9,005元
45 B2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6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依指示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11日 15時45分許 15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1日 15時56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0,005元 1.B26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60至161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71頁反面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78至181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11日 15時57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1日 15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1日 15時58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1日 15時59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1日 16時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1日 16時1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1日 16時2分許 1萬0,005元 114年1月12日 17時32分許 5萬元 阮氏海燕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4年1月12日 17時49分許 新竹市○○區○○街0號之OK便利商店新竹富禮店 2萬元 114年1月12日 17時51分許 1萬元 46 鄭歆玥 (原名:鄭婉柔)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1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鄭歆玥佯稱:參加活動中獎,需轉帳獲得獎品云云。 114年1月11日 16時38分許 3萬0,123元 張新濠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1日 16時49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元 1.鄭歆玥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64至165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66至167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1日 16時50分許 2萬元(含其他不明、B28部分款項) 47 B28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1日16時45分許之前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8佯稱:輸入個資可抽獎,中獎後支付費用領獎云云。 114年1月11日 16時45分許 2萬4,042元 張新濠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1日 16時51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1萬9,000元 1.B28之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70頁正反面 2.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72頁反面至第176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8 B29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11日16時35分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29佯稱:無法在賣場下單,需開通金流服務、實名制認證,須配合銀行專員操作驗證云云。 114年1月11日 17時35分許 4萬9,987元 張新濠所申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1日 17時45分許 新竹縣○○鄉○○路00號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豐收費處 2萬元 1.B29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81至184頁 2.通訊軟體Dcard、LINE對話紀錄截圖、中信銀行金融卡正反面照片: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90至194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1日 17時46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1日 17時47分許 1萬元 49 B30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6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30佯稱:依指示儲值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12日 10時45分許 5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2日 11時1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2萬0,005元 1.B30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104至10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存摺封面照片、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明細、手機通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112至116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12日 11時12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2日 10時47分許 5萬元 114年1月12日 11時13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2日 11時14分許 2萬0,005元 114年1月12日 11時14分許 2萬0,005元 50 B3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31佯稱:依指示儲值投資虛擬貨幣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12日 10時58分許 3萬元 阮氏海燕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2日 11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2萬元 1.B3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89至90頁反面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05頁 3.通話紀錄、臉書個人資訊頁面、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對話紀錄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07至120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2日 11時11分許 1萬元 51 B32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32佯稱:可協助教學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年1月12日 14時許 3萬元 NGUYEN TUAN L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2日 14時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2萬0,005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1.B32之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6至7頁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10至24頁反面、第26至30頁 3.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31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2日 14時10分許 1萬9,005元 52 B3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3日20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B33佯稱:投資虛擬貨幣需依指示下載APP並匯款交易云云。 114年1月12日 15時16分許 4萬9,000元 阮氏海燕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2日 15時27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4萬9,000元 1.B3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24至127頁反面 2.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31至137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3 C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8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1佯稱:依指示操作可激活交友網站之會員云云。 114年1月12日 15時42分許 5萬元 陳柏翰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2日 15時52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2萬元 1.C1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74至176頁 2.交友網站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85至187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2日 15時53分許 2萬元 114年1月12日 15時53分許 1萬元 54 C02 (未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1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2佯稱:可協助操作投資虛擬貨幣云云。 114年1月12日 16時18分許 3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2日 16時3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統一超商武陵門市 2萬0,005元 1.C02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85至187頁 2.存摺封面照片、存摺交易明細、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92至194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2日 16時36分許 1萬0,005元 55 C03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30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3佯稱:投資股票需依指示匯款歸還信用金、抽成獲利云云。 114年1月13日 9時28分許 1萬5,000元 陳柏翰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3日 11時14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昌林店 2萬0,005元(含C05部分款項) 1.C03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191至193頁反面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投資APP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二第201至203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6 C04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9月初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4佯稱:可加入投資群組,依指示儲值投資股票獲利云云。 114年1月13日 9時32分許 10萬元 BUI THI D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3日 11時2分許 不詳 6萬元 1.C04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04頁反面至第106頁 2.匯款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23頁反面、第124頁反面 3.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40至145頁反面 4.投資APP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146頁正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4年1月13日 11時4分許 4萬元 114年1月13日 9時34分許 10萬元 NGUYEN TUAN LINH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3日 11時11分許 不詳 10萬元 57 C0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7月5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5佯稱:依指示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4年1月13日 9時41分許 3萬元 陳柏翰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3日 11時15分許 新竹市○區○○路00號之萊爾富便利商店竹塹昌林店 2萬0,005元 1.C05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4至8頁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20至47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3日 11時16分許 5,005元 58 C06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0月19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6佯稱:依指示轉帳可協助追回先前遭詐騙之款項云云。 114年1月13日 11時35分許 3萬元 陳柏翰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4年1月13日 11時51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號之全家便利商店新竹新四維店 2萬0,005元 1.C06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51至53頁 2.匯款明細、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66至70頁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4年1月13日 11時52分許 1萬0,005元 59 C07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8月間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C07佯稱:因名下車輛過海關時遭查緝有毒品與槍枝,需要依指示轉帳以壓下案子云云。 113年12月27日 14時40分許 5萬元 胡嘉芯所申設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江俊毅 113年12月27日 15時29分許 新竹縣○○鄉○○街00號之全聯新豐文昌店ATM 5萬元 1.C07之警詢筆錄: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反面 2.匯款單據: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35頁 3.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勘查紀錄表、扣押筆錄: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54至57頁反面 江俊毅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附表三】編號 扣案物 1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2 第一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3 台新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 4 遠東商銀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00) 5 中信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6 國泰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7 華南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8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0) 9 讀卡機1臺 10 讀卡機1臺 11 iPhone 8粉色手機1支
【附表四】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金融帳戶 提領車手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案號 原起訴書附表編號 1 A01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12日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1佯稱:可協助操作投資平台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0日 12時59分許 2萬元 DANG HUU HAI所申設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113年12月20日 14時23分許 不詳 2萬元 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 編號1第1行 2 A05 (提告)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2月23日10時30分許之某時許起,透過通訊軟體向A05佯稱:依指示儲值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 113年12月24日 12時2分許 3萬元 林恭所申設之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不詳 不詳 不詳 不詳 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 編號5第3行
【附件:其他證據】
壹、被告江俊毅之供述: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4955號第3至6頁反面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6至7頁反面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20至23頁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6至10頁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六第68至83頁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12709號第4至5頁
1.0000000警詢Ⅰ: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3至7頁反面
1.0000000警詢Ⅱ: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8至13頁反面
1.0000000偵訊: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145至149頁【具結】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7至8頁反面
1.0000000偵訊: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129至130頁
1.0000000偵訊: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三第160頁正反面
1.0000000偵訊: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95頁正反面
1.0000000偵訊: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六第63至64頁
1.0000000準備:114年度訴字第906號第111至129頁
1.0000000審判:114年度訴字第906號第253至311頁
貳、證人陳明罐之證述:
1.0000000警詢: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24頁
參、書證:
一、交貨便物流資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一)113/12/28:114年度偵字第12709號第11至12頁
(二)113/12/29: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26至28頁
(三)114/1/5: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80至82頁
(四)114/1/12: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82至83頁
二、被告工作機內之寄件資訊、寄件單、金融卡照片: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76至79頁
三、提款影像截圖照片:
(一)114年度偵字第4955號第12至15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129至137頁反面
(三)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18至30頁反面
(四)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六第26至61頁反面
(五)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52至75頁
(六)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9頁
四、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一)114年度偵字第4955號第21至23頁反面
(二)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31至40頁
五、車手江俊毅提領時、地一覽表:
(一)114年度偵字第4955號第9至10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5275號第138至141頁反面
(三)114年度偵字第6764號第14至17頁
(四)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47至51頁
六、被告手機內之通訊軟體Telegram個人頁面資訊、對話紀錄截圖: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8至45頁
七、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一)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85至89頁
(二)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91至98頁
八、新竹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偵查隊數位採證勘察報告: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99至111頁
九、C08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第一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9至10頁
(二)彰化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7至8頁
(三)永豐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15至16頁
(四)國泰世華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17至18頁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13至14頁
(六)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5至6頁
(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4932號第11至12頁
十、林恭之渣打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22至23頁
十一、張新濠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鳥松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55至157頁
十二、DANG HUU HAI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一第197至198頁
十三、BUI THI DINH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37至39頁
十四、C11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末四碼9313: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二第217至219頁
(二)末四碼6555: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四第86至88頁
十五、NGUYEN TUAN LINH之臺灣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三第155至157頁
十六、卓實忠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41至42頁
十七、王品叡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廟口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12至113頁
十八、林振裕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員林南門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216號卷五第168至178頁
十九、C09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12至113頁反面
(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18至120頁
二十、阮氏海燕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14至115頁反面
二一、陳柏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16至117頁反面
二二、C10之銀行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21至123頁
(二)華南商業銀行:114年度偵字第7577號卷一第126至127頁
二三、胡嘉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14年度偵字第9698號第23至24頁反面
二四、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14年11月25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40032364號函及所附職務報告、刑事案件報告書及嫌疑人劉峻維、余至宸、呂晨嘉等三人之警詢筆錄各1份:
114年度訴字第906號第135至207頁
二五、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14年11月24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43085204號函及所附資料:114年度訴字第906號第209至223頁
二六、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六龜分局114年11月24日高市警六分偵字第11471227700號函:114年度訴字第906號第22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