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林礽松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段000 號00樓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被 告 鄭貴章
李紹平
陳英吉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審判長法官廖素琪於民國114 年8 月28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規定,由資深法官楊惠芬附記其事由)
法 官 卓怡君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