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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林礽松 住新竹縣○○市○○里0鄰○○路0段000 號00樓送達代收人 許美麗律師被 告 鄭貴章

李紹平

陳英吉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2月26日所為之114 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許美麗律師」,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許美麗律師」。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 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許美麗律師」部分係「送達代收人許美麗律師」之誤寫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 份在卷可憑,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則依照前開規定之意旨,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所記載「訴訟代理人許美麗律師」,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許美麗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郭哲宏法 官 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杜 政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