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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金訴緝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緝字第40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泓鎧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1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邱泓鎧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均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邱泓鎧(所涉違反組織犯罪條例部分,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447號審理中)及刁立泰(刁立泰所涉詐欺等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於民國112年1至2月間,因積欠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徐祥慶」之成年男子賭債,乃經由「徐祥慶」之介紹,參與包含「徐祥慶」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齊天大聖」之成年人所屬、具有牟利性、持續性、結構性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其等透過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向錢衝」之群組聯繫,並由邱泓鎧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負責依該組織上游之指示,持人頭帳戶之金融卡提領詐欺贓款,並將該等詐欺贓款交由負責俗稱「收水」工作之刁立泰,刁立泰再將之轉交予「齊天大聖」指定之人,據此賺取報酬。邱泓鎧、刁立泰、「徐祥慶」、「齊天大聖」暨其等所屬之本案詐欺集團組織其他成年成員,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於如附表編號2、3、

5、6「詐騙手法」欄所示之時間,以該欄位所示之詐欺方式,向各該編號所示之吳源輝、李恩賜、李梓瑜、魏國鋒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邱泓鎧對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王健宇、蔣瀞萱涉犯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判處罪刑,是本案檢察官重複起訴附表編號1、4所示之部分,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各於各該編號「轉帳時間」欄所示之時間,轉入或存入如附表各編號「轉帳金額」所示之款項至該「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內,邱泓鎧即於各該編號「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欄所示之時間、地點,持「轉入入帳戶」欄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提領附表各該編號「提領款項」欄所示之各款項,再將所提領之各該款項交由刁立泰,由刁立泰並轉交予「齊天大聖」所指定之人,而以此方式隱匿前述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邱泓鎧並於112年3月1日、3月9日各獲取斯日所得報酬新臺幣(下同)6,000元、1萬元;嗣因吳源輝、李恩賜、李梓瑜、魏國鋒發現遭詐騙,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案經吳源輝、李恩賜、李梓瑜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二、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除增列「被告邱泓鎧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附表『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之交易明細」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已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

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該罪之法定刑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且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前段、後段則以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是否達1億元區別,後者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前者之法定刑提高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且刪除一般洗錢罪之宣告刑不得超過其特定犯罪之刑所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又洗錢防制法有關犯一般洗錢罪,就行為人在偵、審中是否自白而有減刑規定之適用,迭經修正,依被告行為時法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得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規定(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及裁判時法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後),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自屬於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因涉及處斷刑之形成,同係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⒊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其於偵查及

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未繳交犯罪所得,如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於本案得予處斷最重之刑,為有期徒刑5年,相較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並依偵審自白規定減輕其刑後,其得予處斷最重之刑為有期徒刑6年11月,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整體適用修正後之規定。㈡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亦同時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惟此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認被告本案犯行並非其參與犯罪組織後之首次犯行,爰更正上開法條不予適用,是起訴意旨,尚有誤會,特此指明。

㈢被告本案所為,分別係一行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

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被告本案犯行與刁立泰、「徐祥慶」、「齊天大聖」和本案

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㈤爰審酌被告為詐欺集團分擔取款並轉交上游之車手工作,所

為嚴重損害財產交易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致附表編號2、3、5、6所示之被害人受有各該編號所示之財產上損失,而侵害其等財產法益,更造成警察機關查緝詐騙犯罪之困難,所為誠屬不該,惟審酌被告犯後尚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前案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犯罪動機、目的、分工情形、參與程度及所獲之報酬多寡,參以其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家庭、生活、經濟與工作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後段所示,且就罰金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有關沒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規定,業經修正為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於113年7月31日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而將洗錢之沒收改採義務沒收;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而於數人共同犯罪時,因共同正犯皆為犯罪行為人,所得屬全體共同正犯,本亦應對各共同正犯諭知沒收,然因犯罪所得之沒收,在於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利得,基於有所得始有沒收之公平原則,如犯罪所得已經分配,自應僅就各共同正犯分得部分,各別諭知沒收。

㈡又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

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學理上稱此規定為過苛調節條款,乃將憲法上比例原則予以具體化,不問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分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復不論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51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採義務沒收主義,固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關於職權沒收之特別規定,惟依前說明,仍有上述過苛條款之調節適用,至刑法第38條之1之規定則本有該條項之適用,更不待言。㈢經查,被告於本案犯行,固曾經手附表編號2、3、5、6「提

領金額」欄所示之各該詐欺贓款,惟旋即交付予證人刁立泰,再轉交予該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等,是上開款項當同屬本案共犯詐欺犯行之犯罪所得及洗錢之標的,然考量被告實際上並未分得上開款項,該等款項即洗錢之財物均係由該詐欺集團組織其他成員等拿取,如認本案全部洗錢財物均應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恐有違比例原則而有過苛之虞,是爰不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又被告因參與本案各該犯行,於112年3月1日、3月9日各獲取

6,000元、1萬元之報酬,亦據被告供述在卷,上開犯罪所得,原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對被告宣告沒收並追徵之,惟因被告因於112年3月1日、3月9日該2日涉犯本案詐欺集團相關之其他詐欺、洗錢犯罪,前經本院以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9號判處罪刑,並宣告沒收該6,000元、1萬元在案,此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是為免重複沒收,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佳穎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判決)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 轉入帳戶 轉入金額(新臺幣) 提領時間 提領款項 提領地點 1 王健宇 (此部分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報案人於Facebook社團中發現販賣電視之貼文(已忘記該貼文於何社團),便加入對方LINE(ID:baty99,暱稱「黃婷盈」)聯繫交易細節,並於112年3月9日匯款17,000元至對方提供之帳戶,匯款完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 112/3/9 17:25 000-000000000000 17,000 112/3/9 17:25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112/3/9 17:26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112/3/9 17:27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112/3/9 17:30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2 吳源輝 吳源輝於112年02月28日21時11分在住處接到電話自稱是網路購物商家(優仕曼)遭駭客入侵,聲稱吳源輝的帳戶產生了惡意虛構的帳單,將會有金錢上的損失,並協助通知銀行處理,後21時19分接獲自稱是中國信託客服來電,謊稱銀行帳戶有異常,需將戶頭現金轉帳到指定安全帳戶,吳源輝不疑有他按指示操作,之後驚覺遭詐騙,至所報案。 112/3/1 22:02 000-00000000000000 29,992 112/3/1 22:24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富森) 112/3/1 22:25 1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富森) 3 李恩賜 李恩賜曾經於FB網路賣場購物,卻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訂單錯誤、分期付款之話術詐騙,要求依指示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乃依指示匯款。 112/3/9 16:59 000-00000000000000 19,123 112/3/9 17:10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112/3/9 17:01 000-00000000000000 6,012 112/3/9 17:11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4 蔣瀞萱(此部分重複起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判決) 蔣瀞萱欲在旋轉拍賣上架商品未果,對方宣稱需要進行誠信保障協議認證,致電告知無法處理,要求與客服連繫,需以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云云,蔣瀞萱依指示匯款。 112/3/9 17:01 000-00000000000000 24,004 112/3/9 17:11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112/3/9 17:08 000-00000000000000 22,026 112/3/9 17:13 60,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5 李梓瑜 李梓瑜接獲不明賣家稱不慎將帳號設定為批發商,說要幫其從批發商變成一般會員,後來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來電要求網路匯款,後續又稱匯款設定錯誤要求李梓瑜將金融卡及密碼寄交。 112/3/9 17:10 000-00000000000000 10,998 112/3/9 17:14 3,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6 魏國峰(起訴書誤載為「鋒」,應予更正) 魏國峰於112年03月09日,在臉書(MARKETPLACE)購買85吋液晶電視,雙方利用LINE相互聯繫交易細節。魏國峰於112年3月9日18時45分匯款至對方帳戶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 112/3/9 18:45 000-00000000000000 17,000 112/3/9 19:02 7,005 新竹市○○街0號(統一里客)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2615號被 告 邱泓鎧

顏呈翰刁立泰上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邱泓鎧、顏呈翰、刁立泰3人於民國112年1月間,在屏東縣屏東市民生路上某賭場,因積欠「徐祥慶」成年男子賭債,經由「徐祥慶」之引介,加入「徐祥慶」、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齊天大聖」所屬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詐騙集團組織,並以名為「向前衝」飛機群組作為眾人聯繫詐騙業務之工具,分工模式為:由「徐祥慶」男子從事招募「車手」之工作;暱稱「齊天大聖」者擔任總指揮工作;邱泓鎧、顏呈翰均負責依「齊天大聖」之指示,持該集團成員所交付之提款卡至各自動櫃員機,從事提領贓款之「車手」工作;刁立泰則擔任向邱泓鎧、顏呈翰收取款項後,再將贓款轉交上游「齊天大聖」之「回水」工作,而邱泓鎧、顏呈翰於領款後,每次均可自提領贓款中各抽取新臺幣(下同)4,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刁立泰則可從邱泓鎧、顏呈翰繳回之詐騙款項中,抽取3,000元至5,000元之報酬,另「徐祥慶」並免除3人原先所積欠之賭債。邱泓鎧、顏呈翰、刁立泰3人即與「徐祥慶」、「齊天大聖」及其他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參與組織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先於「邱泓鎧涉嫌詐欺案-被害案件暨提款時地一覽表(下稱【附表1】)」、「顏呈翰涉嫌詐欺案-被害案件暨提款時地一覽表(下稱【附表2】)」 之「被害人匯款時間」前某時,以【附表1】、【附表2】之「詐騙手法」欄所示方式,詐騙【附表1】之王健宇、吳源輝、李恩賜、蔣瀞萱、李梓瑜、魏國鋒等人,及詐騙【附表2】之黃雅雯、陳宏翔、蔣稚盈、吳源輝、王淑雲、王凱仁、徐月玲等人,致使王健宇、吳源輝、李恩賜、蔣瀞萱、李梓瑜、魏國鋒、黃雅雯、陳宏翔、蔣稚盈、王淑雲、王凱仁、徐月玲等人受騙,分別於【附表1】、【附表2】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1】、【附表2】所示金額,至【附表1】、【附表2】所示之人頭帳戶內。邱泓鎧、顏呈翰再分別於【附表1】、【附表2】所示「提領時間」、「提款地點」,以ATM自動櫃員機提領如【附表1】、【附表2】所示之金額,再將所提領之款項「回水」給刁立泰、轉交予「齊天大聖」指派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使上開金錢流向難以追查,隱匿詐騙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嗣王健宇、吳源輝、李恩賜、蔣瀞萱、李梓瑜、魏國鋒、黃雅雯、陳宏翔、蔣稚盈、王淑雲、王凱仁、徐月玲等人因察覺受騙,乃報警調閱ATM提款畫面,而循線查獲邱泓鎧、顏呈翰、刁立泰3人。

二、案經王健宇、吳源輝、李恩賜、蔣瀞萱、李梓瑜、黃雅雯、陳宏翔、蔣稚盈、王淑雲、王凱仁、徐月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邱泓鎧於警詢之自白。

(二)被告顏呈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三)被告刁立泰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四)告訴人王健宇、吳源輝、李恩賜、蔣瀞萱、李梓瑜、黃雅雯、陳宏翔、蔣稚盈、王淑雲、王凱仁、徐月玲,及被害人魏國鋒於警詢之指述。

(五)被告邱泓鎧、顏呈翰於提款熱點一覽表中之提款影像資料各1份。

(六)告訴人王健宇、吳源輝、李恩賜、蔣瀞萱、李梓瑜、黃雅雯、陳宏翔、蔣稚盈、王淑雲、王凱仁、徐月玲及被害人魏國鋒之報案紀錄(含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等)各1份,暨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各自檢附之匯款紀錄與受騙之對話紀錄各1份。

二、核被告邱泓鎧、顏呈翰、刁立泰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3人與「徐祥慶」、暱稱「齊天大聖」等不詳上游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上開罪名請依共同正犯論處。又被告3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屬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處斷。被告邱泓鎧擔任「車手」提領【附表1】所示詐騙贓款,依提領畫面粗估其「回水」給被告刁立泰約4次,從中獲取約1萬8,000元(中位數4,500元 x 4次)之報酬;被告顏呈翰擔任「車手」提領【附表2】所示詐騙贓款,依提領畫面粗估其「回水」給被告刁立泰約4次,亦從中獲取約1萬8,000元(中位數4,500元 x 4次)之報酬;被告刁立泰收取被告邱泓鎧、顏呈翰於【附表1】、【附表2】繳回提領之詐騙贓款各4次,粗估抽取之報酬約3萬2,000元(中位數4,000元 x 8次)係其犯罪所得,以上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宣告沒收,或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佳穎(起訴書)附表1邱泓鎧涉嫌詐欺案 被害案件暨提款時地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入金額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點 有無影像 備註 1 王健宇 報案人於Facebook社團中發現販賣電視之貼文(已忘記該貼文於何社團),便加入對方LINE(ID:baty99,暱稱「黃婷盈」)聯繫交易細節,並於112年3月9日匯款新臺幣17,000元至對方提供之帳戶,匯款完後對方隨即失去聯繫,報案人始驚覺遭詐騙並至所報案。 112/3/9 17:25 000-000000000000 17,000 邱泓鎧 112/3/9 17:25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有 112/3/9 17:26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有 112/3/9 17:27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有 112/3/9 17:30 20,000 新竹市○○路00號(全家-新竹東大) 有 2 吳源輝 報案人於112年02月28日21時11分在住處接到電話自稱是網路購物商家(優仕曼)遭駭客入侵,聲稱報案人的帳戶產生了惡意虛構的帳單,將會有金錢上的損失,並協助通知銀行處理,之後21時19分接獲自稱是中國信託客服稱謊稱銀行帳戶有異常,需將戶頭現金轉帳到指定安全帳戶,報案人不疑有他按指示操作,之後驚覺遭詐騙,至所報案。 112/3/1 22:02 000-00000000000000 29,992 112/3/1 22:24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富森) 有 112/3/1 22:26 1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富森) 有 3 李恩賜 報案人曾經於FB網路賣場購物,卻於【09】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訂單錯誤、分期付款】詐騙,要求【依指示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25135】元 。 112/3/9 16:59 000-00000000000000 19,123 112/3/9 17:10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9 17:01 000-00000000000000 6,012 112/3/9 17:11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4 蔣瀞萱 民眾欲在旋轉拍賣上架商品未果,對方宣稱需要進行誠信保障協議認證,卻於【9】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無法處理,要求與客服連繫】詐騙,要求以【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166494】元,依規定處理。被害人匯款【66524元】至【中華郵政,帳號末四碼1253】,圈存通報單回復攔阻金額【11044元】,本案總攔阻金額【11044元】,惟攔阻金額不確定為本案被害人所有。 112/3/9 17:01 000-00000000000000 24,004 112/3/9 17:11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9 17:08 000-00000000000000 22,026 112/3/9 17:13 60,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有 5 李梓瑜 被害人接獲不明賣家稱不慎將帳號設定為批發商,說要幫消批發商變成一般會員,後來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來電要求網路匯款新台幣11013元及後續又稱匯款設定錯誤要求被害人金融卡及密碼寄給歹徒。 112/3/9 17:10 000-00000000000000 10,998 112/3/9 17:14 3,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有 6 魏國鋒 報案人於【112年03月09日】,在【臉書(MARKETPLACE】購買【85吋液晶電視】,雙方利用【LINE ID:對方已刪除 】相互聯繫交易細節。報案人於【112年03月09日18時45分】匯款【新台幣17000元】至【對方帳戶:000-00000000000000】對方隨即失去聯繫,驚覺遭詐騙而報案。 112/3/9 18:45 000-00000000000000 17,000 112/3/9 19:02 7,005 新竹市○○街0號(統一里客) 有 240,030(起訴書)附表2顏呈翰涉嫌詐欺案 被害案件暨提款時地一覽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手法 被害人匯款時間 匯入之人頭帳戶 匯入金額 提領犯嫌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款地點 有無影像 備註 1 黃雅雯 報案人曾經於【生活市集】網路賣場購物「購買商品為【福義軒蛋捲】、【花費855元】、【111年07月31日購買】、【商品購買地點-App購物】,並以【信用卡付費】方式完成消費,卻於本月【01】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訂單錯誤】詐騙,要求【依指示前往網路匯款】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158179】元 。 112/3/1 21:23 000-0000000000000 49,996 顏呈翰 112/3/1 21:35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 有 112/3/1 21:36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 有 112/3/1 21:36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 有 112/3/1 21:54 000-0000000000000 20,136 112/3/1 22:02 20,005 新竹市○○街00號(萊爾富新竹護城河店) 有 2 陳宏翔 民眾【陳宏翔】曾經於【鞋全家福】實體賣場購物(購買物品為【鞋】、【花費1310元】、【111年11月購買】),並以【現金付款】方式完成消費,卻於【1】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訂單系統錯誤】詐騙,要求以【ATM轉帳+CDM存款】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59974】元,依規定處理。 112/3/1 21:31 000-0000000000000 29,985 112/3/1 21:37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 有 112/3/1 21:38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 有 112/3/1 21:39 20,005 新竹市○○路00號(統一鑫昌) 有 112/3/1 21:44 9,005 新竹市○○街000號(華南銀行新竹分行) 有 3 蔣稚盈 報案人蔣稚盈接到歹徒假冒「生活市集」客服人員來電,歹徒謊稱平台遭駭客入侵,導致報案人之信用卡自動扣款,並佯稱要替報案人聯絡金融機構取消此交易,後自稱永豐銀行營業部專員來電,謊稱要協助報案人解除扣款止付設定,以此誘騙報案人以網路轉帳新台幣新台幣0000000元至指定之帳戶(詳如詐騙帳號)。事後報案人察覺有異,遂來電本專線報案。 112/3/2 00:11 000-0000000000000 148,999 112/3/2 00:35 60,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有 112/3/2 00:36 60,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有 112/3/2 00:38 30,000 新竹市○○街00號(新竹東門郵局) 有 4 吳源輝 報案人於112年02月28日21時11分在住處接到電話自稱是網路購物商家(優仕曼)遭駭客入侵,聲稱報案人的帳戶產生了惡意虛構的帳單,將會有金錢上的損失,並協助通知銀行處理,之後21時19分接獲自稱是中國信託客服稱謊稱銀行帳戶有異常,需將戶頭現金轉帳到指定安全帳戶,報案人不疑有他按指示操作,之後驚覺遭詐騙,至所報案。 112/3/1 22:02 000-000000000000 29,992 112/3/1 23:13 2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112/3/2 00:04 000-000000000000 99,991 112/3/2 00:27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28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28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29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29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30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31 2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112/3/2 00:31 10,005 新竹市○○街00號(統一東環) 有 5 王淑雲 民眾曾經於【忘記】網路賣場購物(【112年01月購買】、購買物品為【化妝品】、【花費1000元】,並以【超商取貨】方式完成消費,卻於【01】日接獲詐騙集團電話以話術【駭客入侵】,要求以【依指示操作ATM】方式才能解除,民眾依指示遭詐騙新臺幣【10233】元 ,特於【03】日來電165報案,轉介【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 112/3/1 21:58 000-0000000000000 10,233 112/3/1 22:14 2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6 王凱仁 報案人遭歹徒假冒買家,在網站說無法下單,要求連結旋轉拍賣專屬客服中心填寫姓名及手機門號,而後有自稱銀行業者打電話與其聯繫,接著說要求簽訂金流協議,操作網路銀行作轉出動作轉出158216元,當事人發現疑似遭詐騙,進線165轉介至派出所受理報案。 112/3/1 21:59 000-0000000000000 68,123 112/3/1 22:15 2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112/3/1 22:16 2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112/3/1 22:17 2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7 徐月玲 報案人稱於112年03月01日19時54分在臺中市北區衛道路男友家接獲自稱洗髮精賣家,向其表示帳戶遭盜用造成被害人加入會員需每月繳交會員費8000元,若要解除需由銀行協助,後報案人又接獲自稱國泰世華銀行經理來電,指示被害人至ATM操作匯款新台幣共計12萬元,被害人回撥銀行經理電話無人接聽才驚覺遭詐騙故至所報案。 112/3/1 21:59 000-0000000000000 29,985 112/3/1 22:18 2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112/3/1 22:19 10,005 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 有 579,115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