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10號聲 請 人 吳東光相 對 人 宋柏均上列被告因聲請調解,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事 實理 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