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474號原 告 黃棨鴻訴訟代理人 吳典蓉律師被 告 劉又豪(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江永楨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