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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5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522號原 告 董綺雯被 告 劉又豪

陳禮楷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4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慧

法 官 江永楨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