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694號原 告 吳小惠被 告 朱興龍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13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本件被告朱興龍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131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