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731號原 告 鍾佳君被 告 鐘琬馨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鐘琬馨涉嫌誣告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477號審理後,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