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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8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868號原 告 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育嘉被 告 劉簡緯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4年度易字第1412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楊景琇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