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074號原 告 黃華爝
黃華鏞黃淑芳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被 告 黃興明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4年度易字第87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興明所涉竊佔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87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