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1323號原 告 張秉鋐被 告 翁嬿蕓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50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就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規定;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亦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緣兩造已成立訴訟外和解,被告並已給付原告和解款項新台幣(下同)1萬元完畢,原告並願拋棄其他民事賠償,是以,原告既已與被告達成訴訟外和解,其所約定之給付亦已獲得賠償保障,堪認原告之訴已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本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卓怡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