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92號原 告 江緯璿被 告 張雅瑄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佑家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