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49號原 告 朱瑞雯被 告 卓慈慧上列被告因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10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路逸涵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宜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