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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附民字第 1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52號原 告 杜宇威

呂君誼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茂松律師(已解除委任)被 告 陳雨澤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5年度竹簡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代理人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4款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雨澤被訴傷害等案件,原告即告訴人杜宇威、呂君誼委由訴訟代理人蔡茂松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件在卷可按,惟並未檢附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通知原告、訴訟代理人應補正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狀,惟原告呂君誼、蔡茂松律師均表示無法補正等情,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份附卷可參,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未經合法代理,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於法顯有未合,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