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7號原 告 甲女(真實姓名年籍、住址均詳卷)送達代收人 林雅尉被 告 張卜兮(原名:張則崎)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15年度竹簡字第9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