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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附民字第 6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7號原 告 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分署法定代理人 江明郎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被 告 羅興凱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115年度竹簡字第4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