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朱麗妃被 告 韓美容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竹簡字第505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黃翊雯法 官 卓怡君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