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06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士傑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士傑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無正當理由侵入他人住宅,危害告訴人之居住安全,所為實屬不該,惟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偵緝卷第6頁),雖有意賠償告訴人,然告訴人並無和解意願(本院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876號被 告 王士傑上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士傑為向前曾住在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住處之劉沛榆催討債務,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8時22分許,先自隔壁施工房屋之5樓鷹架跳至陳淑美、郭宣彤位於新竹市○○區○○路○段000巷0號住處4樓陽台後,打開未上鎖之落地窗侵入屋內,走樓梯至3樓敲打郭宣彤房間,郭宣彤在房內聽聞聲音開啟房門,發現並非家人立即將房門關上,並通知家人報警,經警到場循線查獲。
二、案經陳淑美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士傑於偵訊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淑美、證人郭宣彤於警詢、偵查中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翻拍照片、警察到場盤查密錄器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士傑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林鳳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