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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06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0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A01

籍設新竹縣○○鎮○○路0號(新竹○○○○○○○○○)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0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3月5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2、1342、156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20、2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詎其猶未戒斷毒癮,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追訴處罰。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仍未深切自省,戒絕毒癮,重蹈施用毒品惡習,可見其自我克制能力不足,對毒品有相當之依賴性,復參酌其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對於自身危害程度非輕,對社會風氣、治安亦有潛在之相當危害;惟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目的,非重在處罰,係因被告違反本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復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陳國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見被告之警詢筆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志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嘉蓉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毒偵字第1463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3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62、1342、1563號及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20、2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思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5年5月14日下午4時許,在新竹市東區鐵道路某友人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5年5月14日晚上8時10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緝獲,復於115年5月15日上午11時1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70)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5年5月29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序號:竹少年-1)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檢 察 官 邱 志 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黃 鈺 芳

裁判日期:2026-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