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102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筠凱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81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筠凱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之五年內再違反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㈠黃筠凱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因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工
作,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之規定,經新竹市政府以114年6月3日府勞綜字第11400943731號裁處書,裁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並於同年月5日經合法送達黃筠凱)。詎黃筠凱竟基於五年內再違反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犯意,自114年11月19日11時34分前某時許至遭查獲時止,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旁工地(下稱本案工地),聘僱許可失效之越南籍人士LE VAN CHUONG(中文名:黎文章,護照號碼:M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應予更正)、VO THI
THU BE(中文名:武氏秋小,護照號碼:M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應予更正)及LE NGOC LINH(中文名:黎玉領,護照號碼:M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應予更正),非法從事板模及綁鐵工作。
㈡案經內政部移民署北區事務大隊新北市專勤隊移送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黃筠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供述(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
15年度偵字第11405號卷,下稱11405號偵卷,第10至14頁、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8198號卷,第14至15頁)。
㈡證人陳朝廷即本案工地營建商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代理人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05號偵卷,第28至31頁)。
㈢證人黎文章、武氏秋小、黎玉領於警詢時之證述(見11405號偵卷,第117至119頁、第124至126頁、第131至133頁)。
㈣新竹市政府114年6月3日府勞綜字第11400943731號執行違反
就業服務法案件裁處書及送達證書1份(見11405號偵卷,第141至143頁)。
㈤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3份(見11405號偵卷,第123頁、第130頁、139頁)。
㈥本案工地模板、鋼筋綁紮工程承攬合約書各1份(見11405號偵卷,第39至116頁)。
㈦查察現場照片10張(見11405號偵卷,第10至11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後段之五年內再違反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自己已曾遭行政罰
鍰之事實,於5年內再次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規避國家對外籍移工之管理機制,所為應予非難;復考量被告坦承之犯後態度,同時斟酌其犯罪手段與情節、非法聘僱外國人工作之日時、頻率與規模等情;另兼衡其各項前案素行,以及其職業、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見11405號偵卷,第10頁受詢問人欄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姚韋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文倩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文:
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