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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蔣究寅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蔣究寅犯公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蔣究寅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於民國114年9月15日10時4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大學管理學院3樓M2棟廁所處,裸露生殖器步出男廁所後,旋面對走廊飲水機套弄生殖器,適有代號A女(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自女廁步出見狀嫌惡徒步離去,詎蔣究寅猶未停手,朝A女離去方向繼續套弄生殖器至射精始收拾離去,而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嗣A女報警提告,員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案經A女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蔣究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19143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第25頁)。

㈡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中之證述(19143號偵卷第6頁至第7頁)。

㈢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員警密錄器光碟、翻拍照片數張(191

43號偵卷第8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17頁)。㈣上述證據,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一具有智識、社會經驗之成年人,本當知所行

止,竟於前揭時地,不顧公眾場所可能見及之他人之感受,公然在校園套弄生殖器,更朝他人方向持續為猥褻行為,造成A女身心不快,此舉應有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並斟酌被告未有何論罪科刑暨執行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憑參,是其素行良好,本案或係因一時誤想,致罹刑章,兼衡被告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旎娜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