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17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馮震偉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馮震偉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馮震偉明知其所有車牌號碼AJN-3193號自小客車,因違規為監理機關吊扣汽車牌照,於吊扣期間為繼續使用該車輛,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於民國115年5月間某日,在網站上,以新臺幣5,000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2面,迨該偽造車牌2面配達後,即將偽造之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懸掛在上開自小客車上,並駕駛該車輛行駛於道路上而接續行使之,而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違規稽查之正確性。嗣於115年5月16日7時許,駕駛上開車輛行經新竹縣新豐鄉竹2-1線與中廣路之交岔路口時為警察覺有異,經警通知後馮震偉乃主動將上開偽造之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提出扣案。
二、案經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㈠被告馮震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懸掛偽造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之車輛115年5月16日道路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2張。
㈢公路電子閘門-車籍查詢資料、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㈣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照片2張。
㈤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5年6月4日彩車監字第1150604102號函1紙。
㈥扣案之偽造「AJN-3193」號車牌2面。
㈦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及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再者,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自115年5月間某日即該偽造車牌配達之日起至同年5月16日為警發覺為止之該期間,於駕駛車牌號碼AJN-3193號自小客車上路之際,多於懸掛偽造之車牌號碼「AJN-3193」號車牌後,駕駛該車行駛道路上而行使,觀諸其行為歷程,被告應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侵害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其使用車輛車牌遭主管
機關吊扣,依法本不得駕駛該車輛,竟為圖一己之便,不思遵循相關規範,乃上網價購偽造之同一號碼車牌2面,並懸掛在該車輛上供其行車使用,妨礙主管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稽核之正確性,是被告所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念及被告自始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除駕駛懸掛前揭偽造車牌2面之前揭車輛上路外,並無藉此更犯其他犯罪之情形,亦未生損害於其他車主,是其行為尚非屬最嚴重之情形,另衡諸被告自述其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職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4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保管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5年度保字第125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20頁),為被告自網路上所購得,且懸掛於自用小客車行使等情,經本院認定如前,當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蕭妙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