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291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董奐呈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偵字第39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115年度訴字第1882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董奐呈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FP-9357」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予補充被告董奐呈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138條之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
㈡被告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規避交通違規罰鍰,
竟上網購買偽造車牌懸掛而駕車上路,妨礙公路監理機關對行車之許可管理及警察機關對道路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復因上情為警查獲致其所駕車輛遭拖吊移置,憤而駕車衝撞毀損拖吊場之柵欄,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認犯行之態度,且其嗣已與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達成和解,有和解書在卷可稽(見偵卷第37頁),堪認其有積極填補本案犯行所生損害之舉。復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其素行等情,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碩士畢業之教育程度、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自陳之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AFP-9357」車牌2面,屬於被告所有且為供其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見偵卷第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提起公訴,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5年度偵字第3926號被 告 董奐呈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董奐呈為規避交通違規罰鍰,竟基於行使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1月初,在社群平台Facebook上向年籍不詳賣家購得「AFP-9357」之偽造車牌2面,於同年11月6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東區柴橋路某處,將偽造之車牌懸掛在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駕駛懸掛上開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上路,以行使上開偽造車牌,足生損害於交通監理機關管理車牌之正確性。於同日下午3時4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區○○路○段000號前(機車停車格),取締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違規停駛在機車格,該自用小客車因而遭拖吊移置新竹市警察局拖吊場(新竹市○區○○路○段000號)。董奐呈明知新竹市警察局拖吊場所設置之門口柵欄係為執行車輛違規拖吊、移置、保管等職務,為管制場務秩序所裝設,以作為進出該拖吊場控制之用,為該管公務員掌管之物品,竟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於同日下午4時27分許,前往新竹市警察局拖吊場辦理領車手續,恐因懸掛偽造車牌無法領車,藉故至車上拿取行照,逕自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強行衝撞拖吊場之柵欄離去,致柵欄因而受損。嗣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方法 待證事實 1 被告董奐呈警詢、偵查中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籍資料 該車車主為被告配偶。 3 新竹市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AFP-9357」車牌採證照片彩鴻實業有限公司114年12月8日彩車監字第1141208102號 扣案之「AFP-9357」車牌二面,係偽造車牌 4 即時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被告向他人購買偽造「AFP-9357」車牌二面。 5 監視器錄影光碟及錄影畫面擷取照片、採證照片 被告懸掛偽造「AFP-9357」車牌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開車上路,及駕駛上開懸掛偽造車牌之自用小客車,強行衝撞拖吊場之柵欄離去。
二、核被告董奐呈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同法第138 條之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等罪嫌。其偽造特種文書(車牌)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扣案之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犯罪所生之物,且為被告所有,請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被告事後業已與新竹市警察局交通警察隊達成和解,賠償受損之拖吊場柵欄,有和解書影本附卷可佐,是請就被告所涉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物品罪嫌部分從輕量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認應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檢 察 官 張凱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