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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13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1326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綠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998號),本院審理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115年度易字第94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2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應扣押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證據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應補充「被告A02於民國115年9月23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見本院115年度易字第948號卷《下稱本院115易948卷》第22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為貪圖一己之私而恣意竊取被害人所有之財物,顯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應予非難;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案發迄今無業、離婚,有1名成年子女,獨居、經濟狀況靠女兒支應(見本院115易948卷第23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平和之犯罪手段、前已有數次竊盜紀錄之素行、所竊財物價值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所竊得如附表各編號「應扣押之物」欄所示之物(見新竹地檢署114年度偵字第17998號偵查卷第11頁),均屬其犯罪所得之財物,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被害人,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敘明具體理由。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應扣押之物 商品金額 ㈠ 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肆瓶 96元 ㈡ 義美無加糖優酪乳壹瓶 69元 ㈢ 光泉頂級希臘式優酪壹瓶 139元 ㈣ 瑞穗全脂鮮乳壹瓶 85元 ㈤ 林鳳營高品質鮮乳壹瓶 85元 ㈥ 義美香醇威化捲-香壹罐 137元 ㈦ 林鳳營特濃重乳優酪-草莓壹瓶 89元 ㈧ 黃金奇異果伍顆 99元 ㈨ 牛肉貳盒 400元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7998號被 告 A02

選任辯護人 曾俊龍律師(法律扶助,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年7月20日9時38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位於新竹市○區○○路0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新竹城北店內,徒手竊取該店經理A01管領、置於貨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約新臺幣1,199元),得手後旋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A01察覺遭竊,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A01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2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於警詢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員警偵查報告、遭竊商品明細、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監視器畫面截圖14張,以及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A02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至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亭宇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5 日

書 記 官 鄭思柔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商品金額 (新臺幣) 1 台鹽海洋鹼性離子水 4瓶 96元 2 義美無加糖優酪乳 1瓶 69元 3 光泉頂級希臘式優酪 1瓶 139元 4 瑞穗全酯鮮乳 1瓶 85元 5 林鳳營高品質鮮乳 1瓶 85元 6 義美香醇威化捲-香 1罐 137元 7 林鳳營特濃重乳優酪-草莓 1瓶 89元 8 黃金奇異果 5顆 99元 9 牛肉 2盒 400元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