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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5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54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浩章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314號、115年度偵字第3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均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法院所核發通常保

護令之內容,對告訴人為精神上之騷擾行為,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均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小康之經濟狀況(見115偵3082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暨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或依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十款、第十三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314號115年度偵字第3082號

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4年10月11日執行完畢。詎A01仍不知悔改,其為許順義之子,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1前對許順義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於113年10月30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裁定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許順義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亦不得對許順義為騷擾之聯絡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A01於113年11月6日晚間6時35分許,經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員警告誡後,明知上開保護令內容,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分別下列行為:

(一)於114年11月22日下午2時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住處內,為向許順義索討金錢,發生口角爭執,並對許順義辱罵「幹你娘」、「錢拿來」等語,即以此方式對許順義實施精神上之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二)於115年2月4日晚間7時34分許,在上開住處內,為向許順義索討身分證件未果,竟以腳踢桌子、持椅子、文件摔椅子,並使許順義向其下跪,即以此方式對許順義實施精神上之騷擾行為,而違反上開保護令。嗣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許順義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順義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家庭暴力案件加害人告誡約制表、新竹地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7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涉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被告上開2次違反保護令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桂香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