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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56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563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保旗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4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保旗犯都市計畫法第八十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都市計畫法第80條之不遵令停止使用及恢復原狀罪。

㈡、爰審酌被告違法使用本案土地,經取締、裁處後仍不遵守主管機關停止非法使用及限期恢復原狀之命令,違反農地農用之規定及精神,並致生對於都市計畫發展之危害,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偵卷第21頁),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

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81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都市計畫法第80條規定: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6490號被 告 黃保旗上列被告因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黃保旗於民國111年9月20日,向金福基營造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吳文龍【另為不起訴處分】,下稱金福基公司)承租金福基公司向邱金國(另為不起訴處分)承租之新竹縣○○鄉○○段地號1255、1311、1312、1314土地(下稱本案土地),為本案土地之實際使用人。黃保旗明知本案土地係屬「老湖口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保護區農業用地,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從事與農業無關之使用,仍基於違反都市計畫法之犯意,在未獲許可之情形下,於本案土地上興建建物、鋪設鐵板、回填土石、堆置大量無覆蓋土方等(涉嫌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28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新竹縣政府於111年11月24日會勘後認已違反農業發展條例及都市計畫法,於112年1月9日以府產城字第1125210087C號處分書,裁處黃保旗罰鍰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限期於1個月改善或恢復原狀。黃保旗收受上開處分書後,基於違反都市計畫法之犯意,仍未依指示改善或恢復原狀,新竹縣政府復於112年6月20日以府產城字第1125211848A號處分書,裁處黃保旗罰鍰6萬元,並命黃保旗限期於收受處分書後1月內改善或恢復原狀,然黃保旗收受上開處分書後,仍基於違反都市計畫法之犯意,未於上開期限內完成改正、恢復土地原狀,經新竹縣政府人員於114年3月6日至現場勘查,發現上揭違規情事仍存在。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竹縣調查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保旗於偵查中之自白。

(二)同案被告吳文龍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同案被告邱金國於偵查中之供述。

(四)證人吳文祥於偵查中之證述。

(五)同案被告邱金國與金福基公司111年8月18日土地租賃契約書1份、金福基公司與被告黃保旗111年9月20日土地租賃契約書1份、同案被告邱金國與被告黃保旗114年1月5日土地租賃同意書(續)1份。

(六)112年1月9日以府產城字第1125210087C號處分書1份、112年6月20日以府產城字第1125211848A號處分書1份、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114年3月6日會勘紀錄及會勘照片1份、114年3月12日現場勘查照片2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之規定,而犯同法第80條之不依限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

裁判案由:違反都市計劃法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