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514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胤澄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9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呂胤澄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所示之電線價值共計新臺幣拾玖萬柒仟貳佰陸拾參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㈠呂胤澄前為「得弘工程行」之員工,知悉得弘工程行長期向
彭淑華所經營、址設新竹市○區○○街00號之「欣揚水電材料行」以每月結算材料款項之方式購買水電材料。呂胤澄明知其已非得弘工程行員工,無意為得弘工程行購買電線且自始無給付貨款之意思,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利用上開購貨結算慣例,向彭淑華佯稱得弘工程行欲購買電線材料云云,致彭淑華陷於錯誤,交付如附表所示之電線予呂胤澄收受。嗣彭淑華向得弘工程行負責人請領款項時,得知呂胤澄早於民國114年11月5日即離職,得弘工程行並未透過呂胤澄向欣揚水電材料行訂貨,始知受騙。
㈡案經彭淑華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得心證之理由: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胤澄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偵卷第12至14頁),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
⑴供述證據:
告訴人彭淑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見偵卷第15至16頁、第34至36頁)。
⑵非供述證據:有員警出具之偵查報告、告訴人指認犯罪嫌疑
人紀錄表各1份、告訴人提出之出貨單4份及告訴人之報案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等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1頁、第17至19頁、第21至22頁、第23頁、第28至29頁)。
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呂胤澄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呂胤澄於114年12月19日12時17分許、114年12月22日8時
23分許及13時35分許、114年12月23日8時13分許,對同一告訴人彭淑華施用詐術,犯罪時間相近,顯係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所為,應論以一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詐欺取財之犯罪
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次因在外欠款,竟仍不思以正途取財,假冒前受雇之得弘工程行名義接續向告訴人詐取如附表所示之大批電線材料,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上之損失,所為實屬不該,殊值非難,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因他案入監執行,無法調解,亦不能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之具體表現,兼衡被告犯罪之手段、目的及本案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暨被告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偵卷第1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呂胤澄詐得之如附表所示之電線均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據被告供稱業已全部變賣他人在卷(見偵卷第13頁),無法就附表所示之電線本體為沒收,而應依附表所示電線合計之價值即新臺幣19萬7,263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秋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詐欺時間 交付物品及數量/價值(新臺幣) 1 114年12月19日 12時17分許 ①22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4捲 (價值4萬7,520元) ②8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6捲 (價值2萬5,920元) ③14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 (價值1萬5,390元) 2 114年12月22日 8時23分許 ①22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 (價值2萬4,200元) ②8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 (價值8,800元) 3 114年12月22日 13時35分許 ①22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 (價值2萬4,200元) ②5.5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價值8,800元)(聲請簡易判決處疏誤載為8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見偵卷第22頁出貨單) 4 114年12月23日 8時13分許 ①2.0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6捲(價值1萬395元) ②14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1捲 (價值7,838元) ③22mm 100M太平洋廠牌電線2捲 (價值2萬4,200元) 共計19萬7,26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