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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簡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簡字第539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千瑋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2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幫助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A01明知一般人可自行承租房屋,如非為躲避查緝,並無委由他人出名承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租賃房屋供他人使用,可能成為從事不法犯行之犯罪場所,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不確定犯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約定,以代為租賃套房每間獲取新臺幣(下同)1,000元報酬之代價,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某時許,透過不知情之房仲業者汪經綸、鄭建志承租位於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之套房共10間(約定租賃期間自114年5月10日起至115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4萬元),並將上開套房提供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幫助其遂行容留外籍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性交易使用,而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男子取得上開套房使用權後,先由捷克論壇暱稱「王螫猲」之人於不詳時間刊登暗示性交易廣告,復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孫儷SunLi」之人於114年8月19日起,媒介並容留泰國籍成年女子PHANTHASA ON ANONG在上址2樓D室套房居住,再由通訊軟體LINE暱稱「臭寶寶」、「白白好可愛」之人媒介PHANTHASA ON ANONG與不特定男客從事俗稱全套之性交行為,收費標準分別為20分鐘2,000元、40分鐘2,500元、60分鐘3,000元,「孫儷SunLi」、「臭寶寶」、「白白好可愛」等則以每次性交易所得價金中分別抽取1,300元、1,700元、1,900元之方式以營利。嗣於114年8月28日19時50分許,為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前揭「王螫猲」之廣告,遂喬裝客人聯繫並依「白白好可愛」指示前往上址2樓D室套房,於PHANTHASA ON ANONG收取費用準備性服務之際,經警當場表明身分,始循線查悉上情。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A01於偵訊、本院調查程序中之自白(偵卷第104頁至第105頁、本院卷第22頁)。

㈡、證人汪經綸、鄭建志於警詢及偵訊中、證人莊英慎、PHANTHA

SA ON ANONG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21頁至第37頁、第103頁至第104頁)。

㈢、員警偵查報告、證人PHANTHASA ON ANONG行動通訊裝置勘查同意書、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份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建物所有權狀各1份、現場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照片數張附卷可憑(偵卷第20頁、第45頁至第69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亦即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經查,本案被告僅係以其名義承租上開套房轉而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使用,所為尚非構成要件行為,且卷內尚無積極證據證明其與「王螫猲」、「孫儷SunLi」、「臭寶寶」及「白白好可愛」等人有何共同犯意及參與犯行之實施,應屬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圖利容留性交罪。又被告幫助圖利媒介性交之行為,為幫助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係幫助他人實行犯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租賃房屋並無資格限制,竟貪圖小利,任意配合出名承租房屋供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幫助不詳人士容留外籍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易牟利,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其等真實身分,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坦認犯行,兼衡其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現與父親同住,在家幫忙父親務農,偶爾至工地打零工,經濟狀況普通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為前揭犯行每代為租賃套房1間可獲取1,000元報酬,而其承租套房共計10間,並收取1萬元之報酬,業經被告自承在卷(本院卷第22頁),是此為本案幫助圖利容留性交犯行之犯罪所得,並未扣案,爰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采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