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6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淑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8468、19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劉淑櫻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黑色短夾壹個、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農心辛拉麵貳包、精緻肉燥湯麵貳包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劉淑櫻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㈡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1、2部分所為,犯意有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就附件附表編號2部分所為,係於職司犯罪偵查權限之公
務機關未發覺其竊盜犯行前,主動向警投案告知其竊盜之事實,有警製偵查報告在卷足稽,被告嗣並接受裁判,可認符合自首要件,考量被告勇於面對司法,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被告減輕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貪圖一
己之私而竊取他人財物,顯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法益,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再參考其前並無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顯然素行尚可;復慮被告犯罪動機,犯罪過程與手段,與本案被害人所受之損失程度;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工作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資料欄)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考量被告本案所犯行為相似,各次犯罪時間相近,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復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未扣案之如附件附表編號1至2「竊取財物」欄所示之物,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於犯罪既遂時經被告取得事實上支配權,而為屬於被告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於被告各次竊盜罪刑項下宣告沒收,並諭知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468號第19800號
被 告 劉淑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淑櫻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徒手竊取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財物,得手後逃離現場。嗣黃玉蓮、莎麗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黃玉蓮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淑櫻於警詢中自白在卷,核與告訴人黃玉蓮、被害人莎麗於警詢時所述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員警盤查被告本人影像畫面等附卷可稽,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至被害人莎麗於警詢中雖指稱失竊現金另尚有2,000元部分乙情,惟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然依現場監視器影像亦無法證明被害人皮夾內另有2,000元遭竊,是尚難僅依被害人指述情節,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惟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僅被告竊取之金額有異,應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附表:(單位:新臺幣)編號 被害人 竊取時間、地點 竊取財物 案號 1 SARI RATNA NENGSIH BT SARWAH(中名:莎麗,下稱莎麗)(未提告) 114年8月28日19時29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超商前椅子上 莎麗所有黑色短夾1個(含新臺幣【下同】1,000元) 114年度偵字第19800號 2 黃玉蓮 (提告) 114年9月3日晚間7時27分許、新竹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新竹大竹店內 副店長黃玉蓮所管領架上販售之農心辛拉麵2包、精緻肉燥湯麵2包(價值共計132元) 114年度偵字第1846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