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71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宇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60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手機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A01所為,係犯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時間、地點聚眾賭博,其供給賭博場所並聚眾賭博之行為,因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僅成立一罪。被告與暱稱「Jayce」之人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三、量刑審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富,竟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藉以牟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不良風氣,鼓勵他人藉由射悻性活動謀取利益,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兼衡被告本案犯行之期間、經營賭場規模、所獲利益及犯罪造成之危害,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扣案手機1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偵卷第3-8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聖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永鑫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6054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ayce」之不詳成年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自民國114年10月間起至115年2月6日止,由「Jayce」提供如附表所示網站之代理商帳號「Vi007c」予A01,由A01在新竹縣新豐鄉忠孝村3鄰孝二街56之住所,利用手機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先以社群軟體Instagram帳號「viccc422」發布限時動態以招攬不特定賭客至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網站註冊會員以遊玩賭博遊戲,A01再登入如附表所示之賭博網站,以開通帳號供在內之不特定賭客登入賭博網站進行推筒子、炸彈王、極速天九、麻將碰碰胡等簽賭下注,並提供其名下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供賭客儲值賭金,賭金可兌換為賭博網站遊戲點數,並以遊戲點數在各項賭博遊戲內進行下注,贏得點數後,賭客可以1:1比例之方式兌換回新臺幣,再由A01使用中信銀行帳戶轉帳方式交付賭客所贏賭金,以完成賭博行為。嗣於115年2月6日10時53分許,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A01之上開住所搜索,並扣得A01所有供經營賭博網站所用之手機1支,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中信銀行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扣案手機1支、賭博網站截圖5張、Instagram帳號「viccc422」限時動態截圖35張、Instagram對話紀錄截圖5張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客觀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同條後段之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就上開犯行與暱稱「Jayce」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又被告自114年10月間起至為警查獲止,多次供給賭博場及聚眾賭博等犯行,均係基於同一犯意,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請以一罪論處。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至扣案手機1支(含SIM卡)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蘇聖峯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劉乃瑤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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