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858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向淑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5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所示)。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於偵訊時固自陳罹有思覺失調症,然被告於本案行為後
數小時之民國115年2月20日0時許接受警詢時明確供稱:我吃飯時A02一直罵我,我很生氣就拿刀跟被害人吵架,後來想想這個行為不對,所以我又將刀放回去。後來A02持續罵我,所以我就拿菸頭去燙A02衣服等語(見偵卷第7至8頁),被告斯時尚能具體供明其對被害人為精神上不法侵害之過程,難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對於其行為之違法性毫無所悉,且依新竹市衛生局115年5月8日衛心字第1150011515號函所附個案資訊摘要表,據被告於115年2月至同年5月間之訪視觀察,未見被告有明顯急性精神病症狀(見偵卷第76至77頁),則依卷內現存事證,無從認定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或致其上開能力顯著減低,而無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對被害人及其母A03
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經本院核發保護令,竟漠視保護令之禁制,僅因細故對被害人心生不滿,即手持菜刀為本案犯行,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行之態度,並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及目的、手段難謂輕微、對於被害人所生之危害程度及被告前於104年間即曾因持刀攻擊他人經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之素行等情,兼衡以被告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職業為清潔工領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及其身心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佑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汶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575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為A03之女兒、A02之妹妹,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所規定之家庭成員。A01明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2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命A01不得對A03與A02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2年。A01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5年2月19日19時許,持菜刀揮舞、揚言要殺死A03及A02,並持香菸燙A02衣服等情,以此違反保護令方式,對A03與A02為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而違反上揭保護令。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A03與A02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職務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護字第21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刑案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