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簡字第998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涂錦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8783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案號:115年度訴字第462號),爰不依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涂錦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後述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㈠事實部分:⒈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所載「及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刪除。
⒉犯罪事實欄一、第7行所載「附表」,應更正為「附表編號1」。
⒊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3行所載「49分許」,應更正為「45分許」。
⒋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2行所載「提領一空」,應更正為「提領、轉匯一空」。
㈡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涂錦寶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公訴意旨固認本案被告所為尚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
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並主張該部分與本案被告所犯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為吸收關係。惟按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罪,參酌立法說明,乃係在未能證明行為人犯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罪時,始予適用,倘能逕以相關罪名論處,因欠缺無法證明犯罪而須以該條項刑事處罰規定截堵之必要,自無適用該條項規定之餘地(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26號判決意旨參照)。基此,前揭公訴意旨顯有誤會,要無可採。
㈢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資料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
幫助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㈣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㈤爰審酌被告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交付本案帳戶資料予不識
之他人為詐欺犯罪使用,使金流產生斷點,追查趨於複雜,助長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罪,復使告訴人陳柏霖受有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所為誠屬不應該。惟念被告能坦承犯行,且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全額賠償告訴人受損金額,此有和解筆錄與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考,可認態度尚可;暨考慮其未直接參與一般洗錢及詐欺取財犯行,惡性及犯罪情節較為輕微。再參考被告之前案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於本院審理時自陳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造成社會整體金融體系之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㈥被告前因偽造貨幣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於民國9
1年7月4日因假釋出監,於94年4月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審酌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全額賠償告訴人之情,業如前述,堪認被告深具悔意。故本院考量被告能坦承犯行,且確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有以實際作為填補其行為所致生之損害之情,信被告經此偵查及審判程序後,應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況刑罰固屬國家對於犯罪之人,以剝奪法益手段之公法制裁,惟其積極目的在預防犯人再犯,對於犯罪情節較輕、犯後尚知悔悟者,若逕予執行刑罰,亦非必然符合刑罰預防再犯之目的,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宣告如主文所示緩刑,以啟自新。
三、沒收㈠按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明定:「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
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此為洗錢犯罪沒收之特別規定,則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本案就洗錢標的之沒收,即應適用洗錢防制法上述規定。至上開特別沒收規定所未規範之補充規定,諸如追徵價額、例外得不宣告或酌減沒收或追徵等情形,洗錢防制法並無明文,亦應認仍有回歸適用刑法總則相關規定之必要。查被告本案所幫助隱匿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然審酌被告僅係提供帳戶資料之幫助犯,並非洗錢正犯,更非主謀者;且上述贓款亦已遭提領、轉匯一空,未由被告實際支配,如再予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裁量不予宣告沒收。㈡卷內並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報酬或與正犯朋分犯罪所得之情形,自不得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六、本案經檢察官黃振倫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琬婷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18783號被 告 涂錦寶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錦寶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可能使該帳戶為詐欺集團作為存取詐騙款項之用,藉以掩飾詐欺犯行及不法所得,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及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之犯意,於民國114年3月18日17時34分許,至某統一超商內,將其名下如附表所示之銀行帳戶資料寄予不詳詐欺集團,並於通訊軟體LINE電話中告知該等帳戶之提領密碼。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自113年11月30日某時許起,在通訊軟體LINE上,向陳柏霖佯稱:下載巨富達APP投資可獲利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而於114年3月21日14時49分許,匯款新臺幣1萬元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金融帳戶內,且旋即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陳柏霖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柏霖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涂錦寶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證明被告坦承交付附表所示之4個銀行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之事實。 2 告訴人陳柏霖於警詢時之指訴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後,依指示轉匯款項至被告涂錦寶名下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 4 被告名下如附表所示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二、被告涂錦寶於偵查中固坦認寄出如附表所示之3張提款卡及4本存摺乙節,然辯稱:我114年3月14日在網路上認識「人安生命禮儀公司」的「劉諺融」、「永源」,介紹我投資靈骨塔,但他們說我帳戶存款太少,無法收取買方高達2億的匯入款,所以需要做金流以激活我的帳戶,我因而寄出帳戶資料等語。惟查,被告與「劉諺融」、「永源」實際上未曾謀面,被告顯然不知其等真實身分為何,應難以形成值得信賴之關係,卻於相識後不到一周之時間,便深信不疑而立即言聽計從地交付4個帳戶資料及密碼,顯與常情相悖。再審酌被告自陳其有多年承作工程等社會經歷,並有使用金融機構帳戶之生活經驗,更應有警覺性地為進一步查核,豈有可能盡信陌生人所言「帳戶因存款不足而無法收款」等荒誕話術,而提供多個帳戶。該等情節在在顯示被告雖已知悉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之不合理性,並得以預見遭不法使用,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求得高額獲利,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行為之可能性。從而,被告辯稱係因信任「劉諺融」、「永源」言詞因而受其等所惑等語,縱然屬實,然被告主觀上欠缺合理基礎之不切實樂觀,或心存僥倖地相信犯罪事實不會發生,皆不足憑以認為係屬犯罪事實不發生之確信,不妨礙其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不確定故意之成立,是其所辯,顯無可採。
四、核被告涂錦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9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等罪嫌。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第1項之無正當理由交付3個以上帳戶與他人使用之低度行為,為幫助洗錢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黃振倫附表:
編號 金融帳戶及所提供資料 1 新竹縣○○鎮○○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 2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提款卡 4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之存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