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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交簡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 告 鄒國仁 住新竹縣○○鎮○○里0鄰○○○○○○ 村○街0號被 告 黃郁芬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12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