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潘占偉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律師被 告 張宥綸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楊惠芬法 官 翁禎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