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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交簡附民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5號原 告 張人翰被 告 陳建成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5年度竹交簡字第48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永鑫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