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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交簡字第 29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交簡字第29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正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452號、115年度偵字第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正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之罪。被告所為2次犯行,時間不同,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後駕車之公共危險前案紀錄,素行不佳,猶不知警惕,明知施用毒品對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如施用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漠視自身安危且罔顧公眾安全,處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駕車於道路上行駛,顯見被告全然無視法律禁令,所為實值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工作、家庭及經濟狀況等(偵字903卷第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452號115年度偵字第903號

被 告 黃正興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正興於民國114年10月2日凌晨3時許,在位於新竹市○區○○街00號5樓之3住處內,以將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由警方另案移送偵辦);另於114年10月3日上午6時1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捲菸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仍駕駛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原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上。嗣於同(3)日凌晨4時35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新竹臺大分院新竹醫院之停車場時,因懸掛之車牌號碼與原車型不符為警盤查,並扣得安非他命1包(毛重0.7公克),經警於同日上午6時18分許,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Ketamine濃度為20ng/mL、NorKetamine濃度為92ng/mL、安非他命濃度則為612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38500ng/mL,始查獲上情。(114年度偵字第19452號案件)

二、黃正興於114年10月7日上午某時許,在上開住處內,先捲菸方式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後,再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置於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施用毒品部分,另由警方移送偵辦),仍於同日晚間6時許,自該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道路。嗣於同日晚間11時1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前,因行跡有異為警攔查,並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盤1個、刮卡1個,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翌(8)日凌晨0時6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於送驗,檢驗結果呈愷他命、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其Ketamine濃度為336ng/mL、NorKetamine濃度為664ng/mL、安非他命濃度則為1930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197700ng/mL,始查獲上情。(115年度偵字第903號案件)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114年度偵字第19452號案件:

1、被告黃正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查獲照片、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等資料。

(二)115年度偵字第903號案件:

1、被告黃正興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2、員警偵查報告、查獲影像擷取畫面、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事件通知單、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畫面等資料。

二、核被告黃正興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涉犯上開2次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子 維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