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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5 年竹交簡字第 5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竹交簡字第515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鍾子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6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鍾子琦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行政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號公

告訂定「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並自同日生效,其中規定「一、安非他命類藥物:㈠安非他命:500ng/mL。㈡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且其代謝物安非他命之濃度在100ng/mL以上。」,查被告鍾子琦尿液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濃度71600ng/mL、安非他命濃度4720ng/mL,達上開公告之濃度值。

㈡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施用毒品後,駕駛自

用小客車行駛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漠視自己及公眾行車安全,其犯罪已足生相當之危險;惟念被告幸未肇生交通事故,且於犯後已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素行、自述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及專科畢業之教育程度(見偵卷第8頁)等一切情狀後,認應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戴筑芸附錄本件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621號被 告 鍾子琦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子琦於民國115年7月4日晚間某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水蜜桃時尚旅店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涉施用毒品部分,另案偵辦中)後,雖預見自己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基於縱使其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已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犯意,於114年7月6日晚間某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駛於公共道路上。嗣於同日晚間10時55分許,行經新竹市北區天府路1段與東大路3段403巷口,因行車急煞急停而為警攔查,經警方徵得鍾子琦之自願性同意後,復於翌(7)日凌晨5時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確認檢驗結果:安非他命濃度值達472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達71600ng/mL(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分別為安非他命500ng/mL、甲基安非他命500ng/mL),均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子琦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偵查報告、自願受採集唾液同意書、警察機關運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72)、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272)、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2份、實施快篩照片3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張及員警行車紀錄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附卷可憑,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尿液所含毒品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洪善助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