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27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朋春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又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鄧朋春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前經本院以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8年2月27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嗣於115年5月19日死亡,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采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