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3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文欽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0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5年度竹交簡字第2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吳文欽於民國115年6月28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路逸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