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交易字第401號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崴鍵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750號,本院原案號: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80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經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鄧崴鍵於民國114年9月19日12時1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新竹縣新豐鄉建興路2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建興路2段141號前,本應注意在設有禁止迴車標誌或劃有分向限制線、禁止超車線、禁止變換車道線之路段,不得迴車,且迴車前,應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跨越雙黃線向左迴轉至對向車道,適有告訴人鄧鈞鴻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對向建興路2段由西往東方向駛至,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左股骨幹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已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15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10號)1份及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景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則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