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原 告 陳許金蘭被 告 莊采婕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1號),因原告即告訴人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審理筆錄可參(見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71號第98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李建慶法 官 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