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05號原 告 黃郁甯
黃彥銨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汝律師被 告 張翔
黃若蘋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張翔被訴毒駕致死案件(本院115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法 官 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筠凱